北京市茶業協會

北京市茶業協會其前身系北京市茶葉學會,成立於1989年。在相關上級部門及不斷擴大發展的茶葉企業的要求下,2000年9月經北京市商務局及北京市民政局的批准,更名為北京市茶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協會聚集了眾多的茶界知名學者、專家、茶人及茶企,設有茶文化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會、青少年專業委員會;下設三個分會,即:安溪鐵觀音分會、馬連道分會、福安分會。

概況

北京市茶業協會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一定實力和代表性的從事茶葉流通和加工的企業(企業集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商業委員會批准和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經營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宗旨

團結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茶葉生產、流通、科研、教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熱心本會工作的各層次、各方麵茶葉工作者,通過各種形式,為政府和企業提供雙向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合法權益,規範商業企業經營行為,推動茶業經濟繁榮與發展。

主要任務

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茶業工作的政策;維護會員單位和茶業行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協調、組織會員單位和行業制定“行規”、“行約”,探索企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有效形式,促進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為會員單位提供與茶業行業有關的技術培訓和諮詢服務,組織商品交易會、展銷會、提高行業組織的社會影響力;承辦市政府及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工作和接受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茶業協會。
英文譯名為:BEIJINGSTEA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BTA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98號阜成大廈B座324室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一定實力和代表性的從事茶葉流通和加工生產的企業(企業集團)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商務局批准和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茶葉生產、流通、科研、教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熱心本會工作的各層次、各方麵茶葉工作者。通過多種形式,為政府和企業提供雙向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合法權益,規範商業企業經營行為,推動茶業經濟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商務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團體。
第六條 本會註冊資金人民幣10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茶業工作的政策。
二、配合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調查研究,結合茶業行業實際,在行業標準、業態發展、產業政策等關係行業和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發揮諮詢參謀作用。
三、維護會員單位和茶業行業的合法權益,協調內外部之間的關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意見和要求。
四、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協調、組織會員單位和行業制定“行規”、“行約”,探索企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有效形式,促進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五、聯繫國內、外同行業組織和機構,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擴大對外開放,促進茶業行業繁榮發展。
六、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匯集和分析相關統計資料,發布行業信息,及時進行雙向傳遞。
七、為會員單位提供與茶業行業有關的技術培訓服務,組織商品交易會、展銷會,提高行業組織的社會影響力。
八、承辦市政府及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工作和接受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
九、履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二、在茶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團體會員:凡屬北京市行政區範圍內,從事茶葉經營的合法單位,具備一定自律條件的;
四、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頒發會員證書。
五、個人會員: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和在茶文化方面有學術水平的學者;從事茶葉加工,質量評審,茶葉貿易十年以上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熱心和積極支持茶葉工作的領導幹部(具備以上條件之一者)。
第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市職能部門的領導和熱心本會工作的部分專家、學者擔任高級顧問。
第十一條 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頒發會員證書。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2、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協助辦理有關事項;
3、參加本會的民主管理;
4、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5、章程規定的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6、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1、履行本會章程和制度,執行本會決議,參與本會開展的活動;
2、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委託的事務;
3、嚴格自律,遵守“行規”、“行約”;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符合本章程的其他義務。
本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至3月,會費收取標準、變更需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後變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須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制度;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經費預決算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他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為有效會議,到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和委任負責人,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五、審議決定會員加入或退出本會;
六、制定並組織實施本會階段工作計畫;
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事項;
九、接受監事會的監督,並聽取意見;
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推薦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會成員執行紀律和維護本會利益及聲譽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五、對本會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成員的違法違紀和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有關企事業單位贊助;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經費主要用途
一、本會各項開辦資金;
二、辦公經費;
三、辦公設備的補充購置;
四、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費用;
五、工作人員的津貼補助和有關開支;
六、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工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及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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