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石景山區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石政發〔2009〕38號),設立北京市石景山區審計局(簡稱區審計局)。區審計局是負責本區審計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轉變的職責
加強對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關於審計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參與起草本區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政府檔案。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二)負責對本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本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區政府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審計局、區政府和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各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3.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區屬國有企業、區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區政府、區有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市審計局授權審計的有關項目。
7.依法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處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本區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區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保密、政府信息公開、培訓、宣傳、安全保衛及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審計綜合科
負責擬訂審計工作規劃,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畫;起草工作總結等有關文字材料;協調各業務科的審計業務,監督審計計畫、方案的落實和執行;牽頭起草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組織開展審計項目覆核工作;審計業務統計及信息、調研工作;負責機關依法行政綜合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對本區的內部審計進行指導;負責建議、議案、提案工作;配合辦公室做好重要會議的組織、督查,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
負責對本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街道辦事處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依據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對本區國有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預算的執行和竣工決算情況及涉及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經濟貿易審計科
負責對區屬國有企業、區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依據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以及合資、合作企業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轄區內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對與區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區屬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以及事業單位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基金、資金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經濟責任審計科
負責對本區處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區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含監察科長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7正7副。
五、其他事項
(一)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