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的通知

1.70 1.70 1.04

京發改〔2009〕2555號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批覆的《21世紀初期首都水資源可持續發展規劃》,為加快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建設,促進節約用水和水環境改善,確保城市供水安全,經價格聽證會聽證,並報請市政府批准,決定分步調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現將2009年居民水價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水資源費由1.10元/立方米調整為1.26元/立方米,上調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由0.90元/立方米調整為1.04元/立方米,上調0.14元/立方米。 
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調整後,本市居民用水終端銷售價格由3.70元/立方米調整為4.00元/立方米(具體見附屬檔案)。 
二、為鼓勵再生水使用,再生水價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變,使用再生水免繳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 
三、市自來水集團要加快推進“一戶一表”改造,為下一步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做好準備。 
四、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調價宣傳解釋、準確抄表等工作,確保各項規定落實到位。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2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北京市居民用水銷售價格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屬檔案:
北京市居民用水銷售價格表
單位:元/立方米
類別
調整前水平
調整後水平
自來水價格
1.70
1.70
水資源費
1.10
1.26
污水處理費
0.90
1.04
合計(居民用水銷售價格)
3.70
4.00
 註:
1、居民用水的範圍執行京發改〔2004〕1517號規定;
2、自備井水資源費按照京發改〔2009〕2400號檔案規定,執行全市2.30元/立方米標準,自備井供居民生活用水按照調整後的居民用水銷售價格執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