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的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的通知是根據國務院批覆的《21世紀初期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為促進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設節水型城市,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經市政府批准,決定調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

通知

京發改〔2009〕2400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水資源費徵收標準

水利工程供水(含轉供水)水資源費由1.10元/立方米調整為1.32元/立方米,上調0.22元/立方米。自備井水資源費由2.00元/立方米調整為2.30元/立方米。

二、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

非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由1.50元/立方米調整為1.68元/立方米,上調0.18元/立方米。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為繼續鼓勵再生水使用,再生水價格保持1.00元/立方米的標準不變。使用再生水免繳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

(二)本次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調整範圍,不包括農業和環境用水。

(三)調整後本市非居民用水銷售價格見附屬檔案1。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0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1: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銷售價格表

附屬檔案2: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類價格細則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屬檔案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銷售價格表

單位:元/立方米

用 戶 調整前銷售價格 調整後銷售價格
行政事業 5.40 5.80
工商業 5.60 6.21 (統一為工商企業用水)
賓館、飯店、餐飲業 6.10
洗車業、純淨水業 41.50 61.68
洗浴業 61.50 81.68

註:自備井用水按照調整後的同類用水價格執行。

附屬檔案2: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類價格細則

一、執行行政事業用水價格的範圍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用水;

(二)部隊用水;

(三)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

二、執行工商企業用水價格的範圍

(一)工商企業、服務業用水;

(二)賓館、旅店、招待所、飯店、餐飲業用水;

(三)娛樂業用水:指獨立裝表計費的歌舞廳、康樂場所、美容美髮等;

(四)營業性寫字樓用水(出售給個人居住的除外);

(五)臨時施工用水。

三、執行特殊行業用水價格的範圍

(一)純淨水生產企業用水;

(二)洗車業用水;

(三)洗浴業用水:包括獨立裝表計費的賓館、飯店、康體中心、商務會館等附設的營業性洗浴。

四、其他用水

其他用水:以上三種用水之外的所有非居民用水,均執行工商企業用水的價格標準。

五、因施工、占壓等責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計價按臨時施工用水計收。

六、凡不同用水性質共用一塊水錶計量的混用水戶,應主動同供水單位聯繫辦理單獨裝表計量事宜;不具備單獨裝表條件的,經供水單位認定,可安裝二級計量水錶分別計量收費;凡不單獨裝表(或二級表)而混用水的用戶,供水單位按從高適用的原則收取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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