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漁政監督管理站

"(三)監督檢查水產養殖行為,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北京市漁政監督管理站由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於1988年正式成立,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北京市農業局。2007年,經北京市人事局批准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現有編制19人,設野生動物保護科、資源環境保護科、漁業船舶檢驗科、水產養殖業監管科及辦公室。全市漁政系統(除東城、西城、崇文、宣武)共有14個區縣設定了漁政站,現有持執法證漁政人員159名。
北京漁政的主要職能是為漁業發展提供漁政監督保障。具體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四法兩條例一辦法”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
(二)依法科學增殖與捕撈。全市共有可增殖水面21萬畝。具體工作是通過各區縣漁政站進行科學增殖,查處違法捕撈行為(包括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和使用不合格網具)以及電、毒、炸魚等違法行為,依法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三)監督檢查水產養殖行為,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實現水產健康養殖的目標。
(四)監督檢查利用國家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行為,查處違法捕捉、馴養、出售、收購、運輸國家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等行為;
(五)負責漁政執法船、漁業船舶檢驗,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六)調查處理漁業水域污染事故;
(七)制定全市漁政執法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區(縣)漁政監督管理站開展工作;
(八)負責全市漁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服裝發放工作。
除此之外,我站承擔全市水產養殖場滅鼠指導和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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