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流浪乞討人員托養服務規範

北京市流浪乞討人員托養服務規範是民政部結合我市長期滯留流浪乞討人員托養服務工作實際,對托養機構的資質、工作職責、設施設備及人員的配備、安全設施、後勤保障、日常服務、醫療康復、托養管理程式等方面進行規範,推進我市長期滯留人員托養服務標準化建設,為長期滯留人員提供更加規範的救助服務。

此規範用於我市市、區兩級救助管理機構選定的托養機構、本市托養安置在京外的長期滯留流浪乞討人員托養機構。

一、目的

根據民政部關於流浪乞討人員機構托養服務相關要求,結合我市長期滯留流浪乞討人員托養服務工作實際,對托養機構的資質、工作職責、設施設備及人員的配備、安全設施、後勤保障、日常服務、醫療康復、托養管理程式等方面進行規範,推進我市長期滯留人員托養服務標準化建設,為長期滯留人員提供更加規範的救助服務。

二、托養機構資質

托養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有開展托養服務的固定場所;

(三)具備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服務的資質;

(四)具有較為健全的托養服務體系和管理制度;

(五)正常運營達一年以上;

(六)有餐飲衛生許可;

(七)有消防安全證明;

(八)托養機構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承擔流浪精神病人托養服務的還應具備相應的行業資質。

三、托養機構職責

(一)托養機構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市和區救助管理機構的管理指導下實施托養服務。

(二)托養機構自覺接受市、區救助管理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托養效果的檢查和評價,確保托養工作安全規範。

(三)機構主要負責人應掌握護理、養育、社會工作等知識。

(四)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財務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五)建立完善的生活、醫療、康復保障等服務體系,為托養對象提供膳食、護理、醫療、心理和康復等服務。

(六)建立有關托養服務的投訴、受理、處理、反饋機制。

(七)建立托養對象檔案材料。檔案一人一檔,包括基本信息、日常護理、服務記錄、健康檢查資料、醫療救治、康復資料、專業社工支持、心理輔導記錄等,並定期向市或區救助管理機構移交託養服務文檔資料。

(八)配備行政管理、專業技術、工勤技能人員。機構內應有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醫療、護理、康復等專業技術人員;定期開展醫療、護理、社工等專業技術培訓。

(九)保護托養對象隱私,未經救助管理機構許可不得公布托養對象資料。

(十)對托養對象隨身攜帶的個人財物予以登記並妥善保管。

(十一)積極協助救助管理機構開展問詢、核實和護送返鄉工作。

(十二)對托養對象的死亡按相關要求進行善後處理。

四、托養機構設施設備標準

(一)托養對象人均居室面積不小於4平方米,人均室外活動面積不低於4平方米。

(二)托養對象居室要配備降溫、採暖、通風等設備。床上用品根據季節配備。

(三)托養機構內設洗漱間,並為托養對象配備臉盆、牙膏、牙刷、肥皂、毛巾等基本個人生活用品,其中牙刷、毛巾每人單獨配備,不得混用。

(四)托養機構內設衛生間,配備蹲便器、坐便器,有輪椅廁位、洗手池、衛生紙、紙簍、殘疾人輔助扶手、排氣扇等設施設備。

(五)托養機構內設洗浴間、更衣室,配備冷熱水洗浴設施、防滑墊、扶手、浴凳、拖鞋、排氣扇等基本設施設備。

(六)為特殊托養對象配備拐杖、輪椅和其他輔助器具。

(七)托養機構內設定隔離室,有效控制疑似傳染病的傳播和蔓延。

(八)在機構內的走道、樓梯、衛生間、洗浴室等區域設立安全扶手、無障礙設施和防滑設施。設有室外公共活動設施設備。

五、托養機構安全設施標準

(一)托養機構應建立安全崗位責任制,指定安全員,由其負責機構日常安全管理、安全設施設備維護和安全檢查報告工作。

(二)為特殊托養對象佩戴寫有姓名和聯繫方式的卡片,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托養對象走失。

(三)托養對象在托養期間走失的,托養機構應立即向救助管理機構報告,同時立即報警和尋找。

(四)托養機構的公共區域應安裝具有存儲功能的視頻監控系統。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3個月,特殊、重要資料以實物方式交存檔案室。

(五)配備消防栓、滅火器,定期檢查、補充、更換消防器材;制定嚴格的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和常態化的防火巡查制度。加強與消防部門合作,定期報請消防部門對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開展消防安全演練或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等活動。

(六)托養對象的生活區、活動區、康復區、觀察室、走廊、樓道應設有人員疏散通道並在顯要位置設定緊急疏散標誌。

(七)托養機構應制定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做好機構內安全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六、托養機構後勤保障設施標準

(一)托養機構內設定食堂,配備餐具、就餐桌椅、消毒櫃、冰櫃、冰櫃、送餐車等設備。

(二)設有洗衣房,配備洗衣機、消毒設備等。

(三)托養機構內應配備電話、緊急呼叫等通訊設備。

(四)有條件的托養機構宜設定托養對象活動室,並配備健身器材、圖書、電視、棋牌等。

七、托養機構日常服務標準

(一)按照性別、年齡和身體狀況安排托養對象居住,女性托養對象應由女性工作人員提供服務。

(二)為托養對象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食物、住處及衣物、被褥。實行分餐制,餐具應及時清潔消毒。

(三)為生活不能自理的托養對象提供照料服務,並執行相應的護理標準。

(四)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房間整潔乾淨、無雜物、無衛生死角。

(五)提供乾淨、得體的服裝並定期換洗、消毒。

(六)托養對象床上用品至少應每周清洗、消毒一次。離站人員床上用品及時更換、清洗、消毒。

(七)為托養對象提供洗澡、理髮等服務。

(八)不打罵、體罰托養對象。禁止組織托養對象參加經營性生產活動。

(九)視天氣情況,每天安排托養對象進行戶外活動。

八、托養機構醫療康復標準

(一)參照本市當年核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規定的標準,為托養對象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建立托養對象健康檔案。隨時監測托養對象身體狀況,保證有病及時治療。對疑似傳染病人及時採取措施進行隔離,並儘快送至相關醫療機構救治。

(三)每年對托養對象和服務人員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四)建立托養對象康複製度。對不同的托養對象進行各種形式的康復治療,並視情況及時調整護理方案。

(五)針對托養對象的心理特徵給予必要的心理疏導和鼓勵。

九、托養管理程式

(一)委託托養服務

委託方應按照本《規範》的相關要求,遴選符合條件的福利機構或社會組織承擔托養服務工作,簽訂《機構托養協定書》,並做好對受託方的檢查督導工作。

(二)提供托養服務

托養機構應按照本《規範》的要求為托養對象提供托養服務。托養對象進入托養機構後,托養機構應按《機構托養協定書》履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三)終止托養服務

1.托養對象因查明身份信息而適宜返鄉安置的,救助管理機構與托養機構應為其辦理終止托養服務。

2.救助管理機構協調托養對象返鄉安置時,托養機構應予以配合。

3.托養對象在托養期間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托養機構應根據《機構托養協定書》要求,採取立即向救助管理機構報告、請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書、報請公安機關到場處置並出具死亡原因鑑定書等處置措施,並做好善後工作。該托養對象在該機構的托養服務終止。

4.托養機構不適宜繼續承擔托養服務工作的,由救助管理機構依法解除托養協定,該機構的所有托養對象終止在該機構的托養。

5.解除協定時,托養機構應協助救助管理機構轉移安置好托養對象。

(四)解除托養協定

1.托養機構拒不履行托養協定約定義務、行為不規範、有違法行為以及托養機構不能履行托養協定時,救助管理機構應及時與其解除托養協定。

2.托養機構如提出解除托養協定,應提前60天通知救助管理機構。

3.托養協定期滿後,托養協定自行終止。托養機構有意繼續參與托養服務的,應當在協定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續簽申請。救助管理機構可參考托養效果評價情況,決定是否與其續簽托養協定。

4.托養機構對托養對象造成人身傷害的,應根據情節輕重,依照相關法律和托養協定追究托養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行政、民事和刑事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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