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範圍
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條例名稱由《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更名為《北京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造成人身財產、社會功能、生態環境等損害的事件。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近兩年來,生態環保部與國家氣象局就“霾”的預報預警問題已經達成共識,目前氣象部門不發布“霾”的預警,政府統一發布制度已經固化。經過慎重、全面考慮,“霾”不列入本條例規定的“氣象災害”範圍。
條例簡介
條例明確了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總要求和政府職責,強調要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方針,構建預防科學、預報準確、預警及時、應對快速、治理有效的氣象防災減災體系。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條例提出,將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制度,並明確了氣象災害信息已分享資料夾編制、信息平台建設以及相關信息提供者的主體責任,規定共享平台的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條例規定,北京市政府應每五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向社會公布。
在相關領域規劃與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銜接上,條例規定,在編制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開發建設等規劃,及組織國家和本市重點建設項目論證時,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統籌考慮氣候的適宜性、影響性、風險性。
條例劃定了氣象災害防禦“紅線”,規定氣象災害易發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要,納入城鄉規劃中的禁止建設區域或限制建設區域。
條例明確,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納入突發事件應對系統,由市和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職責、程式,進行統一發布和傳播。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違反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條例規定,有關媒體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準確播發或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緊急情況下,廣播、電視、電信、網路等媒體應當採取滾動字幕、加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中斷正常播出、傳送手機簡訊等方式,迅速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有關防禦知識。
條例規定,市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水務、科技等部門開展情景模擬研究,對重特大氣象災害發生風險和應急能力進行評估,完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急預案和防治措施。
條例全文
北京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2018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 防
第三章 預報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章 隱患治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城市正常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預報預警、應急處置和隱患治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造成人身財產、社會功能、生態環境等損害的事件。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順應自然的理念,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構建預防科學、預報準確、預警及時、應對快速、治理有效的氣象防災減災體系。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健全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安全社區建設和格線化管理體系,確定人員與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預警信息傳遞、應急演練、應急聯絡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七條 本市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的推廣和套用,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技水平。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技術標準體系,指導和規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協作機制,推進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的協調一致,統籌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布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業務合作和科學技術研究,提升氣象災害聯防聯治水平。
第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和救助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防災避險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主動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做好應急準備,依法服從有關部門的指揮,開展自救互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災情調查工作。
第十一條 本市支持公益性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災情收集、災害救援等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第十二條 本市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氣象災害防禦信息、技術等市場服務,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
本市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氣象災害保險產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氣象災害保險。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制度,加強對氣象災害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氣象災害信息已分享資料夾,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發展改革、教育、經濟信息化、公安、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農業農村、水務、文化旅遊、應急管理、園林綠化等部門以及鐵路、公路、民航、通信、電力等單位負責提供水旱災害、城鄉積澇、地質災害、環境污染、交通監控、電網故障、森林火險、農業災害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信息。
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進行風險評估。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發展改革、應急管理、規劃自然資源、交通、水務等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防災減災救災規劃,結合本地區氣象災害普查和風險評估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確定中長期防禦措施。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時,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統籌考慮氣候的適宜性、影響性、風險性,科學確定和調整規劃內容,並就城鄉空間布局、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
氣象災害易發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要納入城鄉規劃中的禁止建設區域或者限制建設區域。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開發建設等規劃時,應當結合本市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科學確定規劃內容,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並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國家和本市重點建設項目論證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審批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氣候的適宜性、影響性、風險性,並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
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在制定供水、排水、供熱、燃氣、道路、橋樑、軌道交通、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時,制定部門應當充分考慮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影響,依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劃分情況,設定氣象災害設防標準,提高建設項目的氣象災害防禦水平。
第二十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區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地區和本行業相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依法向社會公布,並按照應急預案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相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和培訓。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供油、交通、通信、危險化學品、有線電視網路等重要設施和車站、機場、景區、商場、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等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建立日常檢查制度,明確責任人,及時消除隱患,保障運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國家和本市舉辦的重大活動提供氣象服務保障,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對重大活動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負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應急救援人員開展培訓,提高應對氣象災害的決策和處置能力。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禦科普資料,並會同市教育、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文化旅遊等部門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指南。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防禦指南的教育培訓。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和公共運輸工具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公益宣傳。
第三章 預報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完善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路;在氣象災害易發區、人口密集區、農產品生產區等區域,增加自動觀測等設備設施,建設氣象災害實時和實景監測系統。
第二十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數值天氣預報的開發套用,完善氣象災害分區預報預警方法,提高氣象災害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職責、程式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際網路等媒體和公共運輸工具運營管理單位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機制。
有關媒體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準確播發或者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緊急情況下,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採取滾動字幕、加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中斷正常播出、傳送手機簡訊等方式迅速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有關防禦知識。
第二十八條 車站、機場、景區、商場、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等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電子顯示裝置、有線廣播等方式向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及時更新。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機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通過網際網路、手機客戶端、手機簡訊、有線廣播、高音喇叭和手搖報警器等方式,及時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三十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啟動相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應急管理、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與氣象主管機構進行會商。
第三十一條 教育、公安、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務、園林綠化等部門根據相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可以採取臨時交通管制、限制生產經營單位用水和用氣、企業事業單位停工停課、社會單位錯峰上下班等應急處置措施。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及時開放辦公樓、體育場館、學校、商場、賓館、飯店、公園等場所用於應急避險。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災減災救災要求和相關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避險場所建設、維護和使用方案,並與本級應急預案相銜接,加強對公民應急避險的宣傳和指導。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健全與國家有關部門,駐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氣象災害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統一指揮,統籌應急資源,保障氣象災害應急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
第三十三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將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納入安全風險預測或者安全風險評估,主動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調整活動方案,確保活動安全。
公安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可以要求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或者承辦者調整活動方案。主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調整活動方案或者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水務、科技等部門開展情景模擬研究,對重特大氣象災害發生風險和應急能力進行評估,完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急預案和隱患治理措施。
第四章 隱患治理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氣象災害種類和特點,有重點地對氣象災害隱患進行排查,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採取規劃、工程和技術等措施進行隱患治理,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發生重特大氣象災害的,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專項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治理氣象災害隱患,完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時,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結合土地利用規劃,統籌考慮城鄉地區綠化建設、河湖水系、道路系統和其他公共空間實際情況,完善通風廊道系統,增加空氣流動性,避免和減輕大霧、高溫等氣象災害造成的危害。
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通風廊道技術規範和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水務部門應當利用天然湖泊和人工湖、地下蓄水池、透水地面、透水管道、滲水井等設施,有效調蓄雨水,減少地表徑流。
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建設公共排水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做到雨污分流,並與道路規劃建設相協調。
第三十八條 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做好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的日常檢查與維護,保持排水通暢;在立交橋、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定警示標識,定期進行巡查並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蓄水、排水設施,避免和減輕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已建成的工程項目補建雨水收集利用設施,並在農村地區因地制宜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四十條 建築物、構築物、戶外廣告牌、玻璃幕牆、樹木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開展防風避險巡查,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識,採取措施及時消除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和樹木折斷等安全隱患,避免和減輕大風災害造成的危害。
第四十一條 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通過植樹造林、增加綠地和水體面積、保護河湖、恢復濕地等措施,避免和減輕高溫災害造成的影響。
第四十二條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引導低溫、寒潮等氣象災害多發地區的農民,調整農業生產布局和種植業結構,加強設施農業保溫措施,避免和減輕低溫、寒潮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的防雷裝置。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進行日常維護,並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檢測。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的科學研究和資金投入,合理利用人工影響天氣技術,開展增雨雪、防雹、消雨等工作,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行政問責辦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提供氣象災害信息資源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製定氣象災害防禦指南的;
(四)未按照規定製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的;
(五)未按照規定製作、發布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或者在製作、發布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的;
(六)未按照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履行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或者氣象災害危害擴大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的規定對有關單位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致使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或者樹木折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氣象災害是由於氣象因素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自然災害。據統計,在各類自然災害中,氣象災害約占70%以上。氣象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平均每年約占GDP的1-3%。在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越是經濟發達、單位面積經濟附加值越大的地區,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越重,引發社會問題的可能性也越大。本市屬於氣象災害高發地區,具有明顯的季節性、突發性、局地性和強度大、頻率高等特點,常見的氣象災害主要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雷電、冰雹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2001年至2014年,本市發生的氣象災害共導致11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25億元。其中,2012年“721”特大暴雨災害,共造成79人死亡、1萬餘間房屋倒塌,1602萬人受災,直接經濟損失116億元。
1999年,全國人大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設專章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作出了規定。2010年,國務院專門制定了《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明確了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原則,從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方面規定了具體的防禦制度與措施。為貫徹落實氣象法和國務院條例,本市開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各區政府建立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二是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設氣象災害應急防禦服務設施,在部分區建設氣象安全社區等。三是啟動分區預警工作,初步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傳播機制,加強天氣應急會商聯動和大型活動氣象保障,四是加強農村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建設,健全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近年來,全市防災減災能力顯著提升,但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規劃與基礎設施建設、災害風險管理、氣象預報預警精細化、災害應急回響、社會參與等方面還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
(一)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能力的需要
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加強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提高氣象、地質、地震災害防禦能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要切實增強抵禦和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方針,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全面提高全社會抵禦自然災害的綜合防範能力”。隨著本市人口、資源、環境不協調的問題日益嚴峻,城市整體生態環境和局地氣候特徵發生了巨大改變,本市作為特大型城市面對氣象災害的脆弱性逐漸暴露,氣象災害已成為嚴重影響城市正常運行和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問題,需要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通過地方立法構建適應本市實際情況的防災減災工作體系,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能力,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二)貫徹落實國務院條例的需要
國務院條例是第一部氣象災害防禦領域的專項法規,但其內容相對原則,特別是在除法律責任和附則兩部分以外,國務院條例42個條款中有21個條款,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職責概括性地賦予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雖然強化了屬地政府責任,但還需進一步明確具體部門或者牽頭部門。因此,對於國務院條例的原則性規定,有必要結合本市氣象災害特點和行政機構的設定,通過地方立法予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確保相關法律制度能夠更好地“落地”實施。
(三)解決本市實際問題的需要
本市氣象災害防治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解決:一是在工作體系建設方面,“政府領導”的氣象災害防治協調機制尚未健全,“部門聯動”的應對氣象災害的體制機制尚處於探索階段,“社會參與”的氣象災害防治的程度還不高。二是在氣象災害的預防方面,氣象災害普查、風險區域劃定等制度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作出細化規定,編制城鄉規劃、安排重大建設項目、制定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等缺少對氣象災害風險的考慮和評估。三是在災害的監測預警方面,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制度不規範、傳播手段和接收傳遞機制不健全。四是在災害應急處置方面,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採取的應急措施不夠具體、手段不夠完備,部門之間災情信息共享和信息利用機制不夠明確。
二、立法工作過程
為貫徹國務院條例,市氣象局曾提出制定《北京市氣象災害防禦若干規定》的政府規章項目。2013年,市人大常委會在開展氣象法的執法檢查時,將制定《北京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2014年,市氣象局以全面貫徹實施國務院條例為立法目的,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制定《北京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立項論證報告。2014年7月,市人大常委會第35次主任會議同意立項,並將名稱確定為《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
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視該項立法,為加強立法工作的統籌,專門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柳紀綱、市政府副市長林克慶為組長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專題召開了《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立法工作會議,同時還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組,市政府副秘書長趙根武擔任起草工作小組組長。
在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指導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農村辦和市政府法制辦、市氣象局密切協作,緊扣立項意見,積極推動法規起草,就立法思路、主要制度和條款等進行了細緻梳理和深入研究。組織市規劃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應急辦、市氣象局等部門,分別開展了“城市規劃與氣象安全問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氣象安全問題”、“建立明晰的氣象災害應急分級責任體系和全社會高效的回響機制”、“氣象災害與城市病的各種關係及其表現”等專題研究,從不同角度對有關問題提出立法建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7·21”特大暴雨、霧霾、暴雪等主要災種調研,為確立防治的概念、分災種防治措施和應急措施提供基礎。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城市發展與氣候服務”、“首都圈巨災應對”等論壇,努力拓寬視野,凝聚共識。
法規起草始終貫徹立法引領、推動改革的要求,著眼於合理調整氣象與城市建設的關係,著力推動治理大城市病。
法規起草工作堅持“開門立法”。條例草案和說明全文在首都之窗網站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赴海淀、房山進行實地調研,聽取區有關部門,鄉鎮、街道工作人員以及社區、村氣象信息員意見,重點了解基層氣象災害防治問題和對策;召開了市發展改革、規劃、交通、市政市容、環保、民政、水務、公安、應急等部門參加的座談會,重點了解各部門氣象災害防治職責,解決各部門職責銜接問題;召開了市政府法律專家工作組會議,邀請法律專家和國務院法制辦相關同志,針對條例草案的制定依據、“霾”是否納入“氣象災害”等問題進行法律審核;向市政府主管領導就立法工作情況進行了專題匯報。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全面匯總、逐條分析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做到能吸收的儘量吸收,形成了《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已經2016年4月26日第11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內容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項意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條例草案以“人的安全為核心,尊重自然規律,建設和諧宜居之都”為立法思路,著重構建“科學規劃建設防災、應急反應減災、尊重自然規律排除隱患消災”的氣象災害防治工作體系。我們認為法規名稱的“防治”,既包含國務院條例中規定的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防禦活動,更強調了在城市建設與管理中減少致災因子和消除災害隱患的治理活動。結合氣象災害的發生和變化過程,我們從被動防禦和主動治理兩個維度,圍繞防災的科學性、應急的有效性、消災的針對性三個板塊進行制度設計,構建被動防禦與主動治理有機結合的氣象災害防治工作體系。
(一)條例草案的基本結構
條例草案共六章44條,分為總則、預防、應急處置、治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條例草案第二章預防和第三章應急處置,對應的是國務院條例第二章預防、第三章監測預報預警、第四章應急處置,屬於實施和細化“氣象災害防禦”的內容;條例草案第四章治理,是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立項意見,創設的氣象災害具體治理措施,體現防治結合的立法理念。
(二)完善氣象災害的具體範疇,將“霾”列為氣象災害
國務院條例中列舉的氣象災害類型未包含“霾”,原因是在制定條例時,“霾”的問題尚未凸顯,“霾”列為氣象災害未形成普遍共知。經認真研究,我們認為當前應當將“霾”列為氣象災害。主要考慮:一是在氣象學和大氣環境學中都有“霾”這一概念,屬於天氣現象和污染現象交叉的複合現象,氣象學稱其為霧霾,大氣環境學稱其為污染天氣。二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霾”的問題十分凸顯,已經成為政府和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三是天津市、河北省在氣象災害防禦地方立法中均已將其列為氣象災害,從京津冀協同防治“霾”的角度,有必要在本市立法中將其列為氣象災害。在“霾”的防治上,條例草案沒有重複國務院條例和有關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是針對形成“霾”的氣象因素,規定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結合土地利用規劃,統籌考慮城鄉地區綠化建設、河湖水系、道路系統和其他公共空間實際情況,完善通風廊道系統,增加空氣流動性,避免和減輕大霧、霾和高溫等氣象災害造成的危害。
(三)明確衍生、次生災害的防治工作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解決相關法律之間的銜接問題
許多氣象災害,特別是一些等級高、強度大的氣象災害發生以後,常常誘發衍生、次生災害的發生。如暴雨可能引發大面積山體滑坡,造成地質災害。國務院條例明確了水旱災害、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考慮到防洪法、防汛條例、抗旱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已經規定了較為全面的制度和措施,因此,為處理好氣象災害與衍生、次生災害之間,以及地方立法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之間的銜接關係,參照國務院條例,條例草案明確了水旱災害、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治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細化完善防禦措施,釐清部門間的工作職責
氣象災害防禦偏重於臨災應急管理,是對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氣象災害採取措施,避免和減輕災害損失的活動。其中在預防和監測預警活動中,氣象主管機構承擔的職責相對較多;而在應急處置活動中,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提供氣象技術保障,大量具體的應急處置職責則是由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承擔。有關防禦的內容主要有:一是細化預防措施,規定了氣象災害普查與防禦規劃編制、實時實景監測系統與信息平台建設、農村地區預警信息傳遞機制與接收終端建設等內容。二是結合突發事件應對法,充實了應急處置內容,明確了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統一發布主體為市和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豐富了政府部門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設定了社會主體在應急處置方面應當履行的義務。
(五)增加必要的治理措施,主動提升城市安全性
相對於氣象災害防禦,氣象災害治理則是在“非臨災應急狀態”下,通過對氣象災害成因與危害的分析,從源頭上減少因城市建設發展而增加的致災因子,降低氣象因素的致災程度,在長遠發展中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影響與危害,逐步提升城市的安全性。通過分析氣象災害的可治理性和措施的實效性,條例草案為應對氣象災害中的暴雨、大風等部分氣象災害,從規劃、工程和技術等方面提出了治理措施:一是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危害,科學調整規劃內容。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就空間布局、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聽取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二是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專項規劃的編制以及對國家和本市的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論證,應當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三是通過確保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的排水通暢,利用天然湖泊、地下蓄水池等設施有效調蓄雨水以及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措施,避免、減輕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和減少地表徑流。四是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戶外廣告牌、玻璃幕牆、樹木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消除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和樹木折斷等隱患的責任。此外,還針對高溫、低溫寒潮和雷電等氣象災害規定了相應的措施。
條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強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提高氣象、地質、地震災害防禦能力”的要求,通過立法推動加強我市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升氣象災害防禦能力,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首都城市安全運行和經濟社會發展,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起草了《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並於2016年4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政府職責,構建氣象災害公共治理體系;二是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制度,為公共治理提供數據支撐;三是建立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制度,強化規劃巨觀調控功能;四是建立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制度,為防災減災救災服務;五是倡導科學預防,加強氣象災害隱患治理;六是完善法律責任,明確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2016年5月、7月,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在二審階段,有關方面對“霾”是否納入氣象災害存在意見分歧,爭議的焦點是氣象部門的“霾”預警與環保部門的空氣重污染預警不一致,容易造成混亂。2016年11月23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大家總的認為,本條例經過反覆修改已比較完善,在一些重點、難點問題上有明確的思路,提出了解決辦法,符合通過立法推進氣象災害綜合防治和體制機制改革的目的,為進一步治理城市病、建設和諧宜居之都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時對“霾”是否列入條例中的氣象災害定義存在較大意見分歧。12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及其他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由於對“霾”是否列入條例仍有不同認識,經法制委員會研究建議,12月22日,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暫緩該條例的表決。此後,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一直關注國家、本市相關政策標準的制定、修改及工作進展情況。2017年,經原國家環保部牽頭商國家氣象局研究,兩部門已形成會商發布機制。從我市現狀來看,目前氣象部門發布天氣預報,環保部門與氣象部門會商後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並採取相應措施,已經是部門間認可的作法,統一發布制度已經固化。2018年5月至8月,法制委員會先後開展專家諮詢和調研活動,與市氣象局、市環保局進行溝通、研究,結合防災減災工作的新要求完善了條例草案的相關內容,並多次徵求有關方面意見。11月13日、15日,經法制委員會研究建議,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該法規案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表決。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法規名稱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的名稱是《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而其直接上位法是國務院制定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為了保持本條例與上位法一致,應當將法規名稱修改為《北京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對本條例名稱作相應修改。
二、關於氣象災害定義
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關方面對“霾”是否列入條例中的氣象災害定義存在意見分歧。法制委員會認為:近兩年來,生態環保部與國家氣象局就“霾”的預報預警問題已經達成共識,目前氣象部門不發布“霾”的預警,政府統一發布制度已經固化。經過慎重、全面考慮,建議刪去草案修改二稿第二條關於氣象災害的定義中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關於“霾”的表述。(草案修改三稿第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三、關於應急避險場所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有關應急避險場所的內容應當更全面一些,要加強避險意識,遇到災害時確保應急避險場所發揮作用。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防災減災救災的要求,加強應急避險場所的建設、維護,引導公眾做好氣象災害防範和應對準備十分重要,建議在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表述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災減災救災要求和相關規劃,制定本區域應急避險場所建設、維護和使用方案,並與應急預案相銜接,加強對公民應急避險的宣傳和指導。”(草案修改三稿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此外,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對部分條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提出《北京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修改三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草案修改三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解讀
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前排查治理各種氣象災害隱患,交通、教育等部門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北京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簡稱《條例》)日前經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作為北京市首部針對氣象災害防禦領域的法規,《條例》對氣象災害的預防、預警、應急、隱患排查治理等進行了全面規定,將於2019年1月1日施行。
記者了解到,《條例》緊扣“科學規劃建設來防災、排查治理災害隱患來消災、高效應急管理來減災”三個重要環節展開,法規重點突出了氣象災害防禦與治理,強調在城市建設與管理中減少致災因子和消除災害隱患的治理活動。例如針對暴雨、大風等氣象災害,《條例》從規劃、工程和技術等方面提出治理措施,如編制規劃時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統籌考慮氣候的適宜性、影響性、風險性,結合本市氣象災害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科學確定規劃內容。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針對隱患排查治理專門提出十條治理措施。如針對高溫,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應當通過植樹造林、增加綠地和水體面積、恢復濕地等措施,避免和減輕高溫災害造成的影響。
《條例》明確規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統一發布主體為市和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各級政府應做好組織、領導、協調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防災避險意識,主動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這一規定進一步強化了政府職責,釐清了部門工作職責,細化了社會責任。
此外,《條例》要求建立一系列制度,如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制度,每五年開展一次氣象災害普查;建立重大、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保障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