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架空線的設定、埋設入地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架空線,包括設定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信息傳輸線纜、10千伏以下配電線纜、電車供電饋線線纜、城市道路照明供電線纜及其桿架。 第三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架空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架空線的設定、埋設入地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架空線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區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則。 第五條 設定架空線,應當經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依法需要取得規劃、施工等行政許可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定架空線行政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架空線設定用途、期限、地點、路由、長度等的說明; (二)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 (三)在他人所有的桿架上搭掛線纜的,應當提交與桿架管理人簽訂的使用和安全維護協定; (四)應當先行取得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第七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審查申請設定的期限、地點、路由、長度等是否符合環境建設規劃、本市架空線埋設入地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容貌景觀標準,圖紙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範,並在20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準予設定架空線的書面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在五環路以內城市道路、規劃新城範圍內城市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以下簡稱埋設入地區域),不得新設定架空線。確因工程建設、臨時活動或者地下管道資源不足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設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行政許可。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在埋設入地區域新設定架空線。 第九條 設定架空線應當符合設定架空線行政許可決定確定的地點、路由、長度、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 申請延續設定架空線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設定架空線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清除架空線。 第十條 架空線的所有權人和依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管理責任的單位(以下簡稱架空線管理人)應當履行以下維護管理義務: (一)在架空線的顯著位置設定標識,標明架空線管理人名稱和聯繫方式、類別、路由、行政許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定期進行巡查和維護; (三)及時向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統管理單位提供設定信息; (四)發現架空線有折斷、垂落、鬆動、倒塌、傾斜等影響安全或者市容景觀的情況,立即進行處理; (五)及時清除廢棄架空線; (六)發現在其桿架上出現擅自搭掛的線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應當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或者發現架空線出現折斷、垂落、鬆動、倒塌、傾斜等情況後,應當督促架空線管理人及時搶修,恢復架空線的正常狀態;情況緊急的,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埋設入地區域內已經設定的架空線,應當逐步埋設入地。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園林綠化、廣播電視、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編制本市架空線埋設入地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架空線埋設入地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應當與城市道路路網規劃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城市道路大修計畫相銜接。 第十三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架空線埋設入地年度實施計畫,明確地下管道建設單位、道路建設單位、架空線管理人任務,並負責協調、指導、督促任務落實。 地下管道建設單位、道路建設單位、架空線管理人應當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任務,實施架空線埋設入地工作。 第十四條 在埋設入地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或者實施城市道路大修工程的,應當同步建設各類相關地下管道設施,沿途架空線同步埋設入地。 第十五條 實施架空線埋設入地的,應當對線路進行整合,有效利用地下管道資源。 增值電信業務運營商應當利用基礎電信業務運營商提供的公共網路基礎設施開展服務業務。 第十六條 地下通信管道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為通信線纜所有權人提供開放、公平的管道服務。 不同權屬的地下通信管道之間在保障網路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七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架空線入地信息進行記錄,並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並與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園林綠化、廣播電視、通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實現信息共享。 相關信息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工作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本規定實施後,未經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定架空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 無法確定架空線管理人的,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在公共媒體以及架空線所在地發布公告的形式督促架空線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5日。公告期間屆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設定架空線不符合設定架空線行政許可決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設定架空線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清除架空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四)、(六)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五)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地下管道建設單位、道路建設單位、架空線管理人不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確定的任務實施架空線埋設入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架空線管理人逾期不改正的,由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 第二十二條 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組織清除架空線的,應當公告並制定工作方案、應急預案,保障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工作方案、應急預案應當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委託專業單位實施清除的,相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按照規劃、建設、交通、水務、安全生產、電力、通信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各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等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前未經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定的架空線,架空線管理人應當在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期限內申請補辦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架空線的設定、埋設入地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架空線,包括設定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信息傳輸線纜、10千伏以下配電線纜、電車供電饋線線纜、城市道路照明供電線纜及其桿架。 第三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架空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架空線的設定、埋設入地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架空線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區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則。 第五條 設定架空線,應當經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依法需要取得規劃、施工等行政許可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定架空線行政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架空線設定用途、期限、地點、路由、長度等的說明; (二)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 (三)在他人所有的桿架上搭掛線纜的,應當提交與桿架管理人簽訂的使用和安全維護協定; (四)應當先行取得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第七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審查申請設定的期限、地點、路由、長度等是否符合環境建設規劃、本市架空線埋設入地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容貌景觀標準,圖紙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範,並在20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準予設定架空線的書面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在五環路以內城市道路、規劃新城範圍內城市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以下簡稱埋設入地區域),不得新設定架空線。確因工程建設、臨時活動或者地下管道資源不足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設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行政許可。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在埋設入地區域新設定架空線。 第九條 設定架空線應當符合設定架空線行政許可決定確定的地點、路由、長度、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 申請延續設定架空線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設定架空線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清除架空線。 第十條 架空線的所有權人和依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管理責任的單位(以下簡稱架空線管理人)應當履行以下維護管理義務: (一)在架空線的顯著位置設定標識,標明架空線管理人名稱和聯繫方式、類別、路由、行政許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定期進行巡查和維護; (三)及時向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統管理單位提供設定信息; (四)發現架空線有折斷、垂落、鬆動、倒塌、傾斜等影響安全或者市容景觀的情況,立即進行處理; (五)及時清除廢棄架空線; (六)發現在其桿架上出現擅自搭掛的線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應當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或者發現架空線出現折斷、垂落、鬆動、倒塌、傾斜等情況後,應當督促架空線管理人及時搶修,恢復架空線的正常狀態;情況緊急的,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埋設入地區域內已經設定的架空線,應當逐步埋設入地。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園林綠化、廣播電視、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編制本市架空線埋設入地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架空線埋設入地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應當與城市道路路網規劃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城市道路大修計畫相銜接。 第十三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架空線埋設入地年度實施計畫,明確地下管道建設單位、道路建設單位、架空線管理人任務,並負責協調、指導、督促任務落實。 地下管道建設單位、道路建設單位、架空線管理人應當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任務,實施架空線埋設入地工作。 第十四條 在埋設入地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或者實施城市道路大修工程的,應當同步建設各類相關地下管道設施,沿途架空線同步埋設入地。 第十五條 實施架空線埋設入地的,應當對線路進行整合,有效利用地下管道資源。 增值電信業務運營商應當利用基礎電信業務運營商提供的公共網路基礎設施開展服務業務。 第十六條 地下通信管道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為通信線纜所有權人提供開放、公平的管道服務。 不同權屬的地下通信管道之間在保障網路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七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架空線入地信息進行記錄,並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並與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園林綠化、廣播電視、通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實現信息共享。 相關信息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工作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本規定實施後,未經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定架空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 無法確定架空線管理人的,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在公共媒體以及架空線所在地發布公告的形式督促架空線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5日。公告期間屆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設定架空線不符合設定架空線行政許可決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設定架空線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清除架空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四)、(六)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五)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地下管道建設單位、道路建設單位、架空線管理人不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確定的任務實施架空線埋設入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架空線管理人逾期不改正的,由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 第二十二條 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組織清除架空線的,應當公告並制定工作方案、應急預案,保障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工作方案、應急預案應當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委託專業單位實施清除的,相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按照規劃、建設、交通、水務、安全生產、電力、通信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各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等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前未經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定的架空線,架空線管理人應當在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期限內申請補辦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