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令
為推動我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進一步落實《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加強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的建設,特別是加強對我市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內基礎設施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市領導的批示,我們起草了《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報經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市領導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委。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府設立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政府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資金規模5億元,分三年投入,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式進行項目審核。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規範、效率、監管、透明”的原則。專項資金應確保“專款專用”,同一個項目不得重複、多頭申報。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經本市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內的環境整治、基礎設施(主要包括水、電、氣、熱、通訊、非主幹路等設施)、產業服務平台和共性技術平台建設等公共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集聚區建設項目”)。
第五條 使用專項資金的集聚區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應以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為主,鼓勵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應當具有前瞻性、系統性和實效性。
第六條 集聚區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獲得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市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法人單位作為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
第三章 資金的投入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投入方式主要採取直接投資的方式。根據集聚區建設項目內容,採取不同投資額度標準。
第八條 對公益性集聚區建設項目,專項資金投資額一般不小於該項目總投資的30%。
第九條 對準公益性集聚區建設項目,專項資金投資額一般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30%。
第四章 項目的審批程式
第十條 項目單位向該集聚區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提出集聚區建設項目和資金申請,區縣發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審批各環節的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式,委託中介機構評估論證、市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審核、報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報市政府審定(安排專項資金超過5000萬元的項目)的基本工作流程,執行項目審批。
(一)審批項目建議書。
1.項目單位需要提供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的申請和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當委託具備甲級工程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
2.項目單位應取得規劃部門的規劃意見書(新征地項目,應取得市發展改革委徵求規劃意見的復函),以及其它必要的檔案材料。
3.市發展改革委在項目材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評估論證。
(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1.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委託有甲級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深度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單位需要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的請示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並提交項目招標方案核准申請書。
3.項目單位應取得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書,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環境保護部門的環評報告,節能審查意見以及其它必要的檔案材料。
4.市發展改革委在項目材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論證。
(三)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
1.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招標方式,選擇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規模和標準進行限額設計。
2.初步設計方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範圍,並應列明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
3.市發展改革委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初步設計方案進行評審和最佳化。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總投資概算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總投資估算的10%,初步設計方案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面積的10%,否則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
(四)辦理年度投資計畫。
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准後,項目單位應辦理規劃用地許可、建設用地批覆等相關手續,市發展改革委對專項資金進行綜合平衡,安排集聚區基礎設施專項資金年度投資計畫,市財政局根據投資計畫,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支出指標、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後,要編制竣工決算,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批,並按批准的資產價值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在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編制集聚區項目建設發展規劃和委託中介機構評估論證費用。
第五章 資金監管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集聚區建設項目審批進行管理,並會同市財政局向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區縣發展改革委對集聚區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監管,並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項目驗收,並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建設過程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稽查。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建設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安排對集聚區建設項目的績效考評。
第十八條 對違反招投標法、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和個人,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應根據情況對項目單位或個人,採取通報批評、暫停撥款、撤銷項目、處分處罰等處理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