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國小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

《北京市中國小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於2018年2月6日印發,2月26日正式實施。 《辦法》要求校級及以上學生獎勵應實行公示、備案和監督制度,明確開除學籍適用對象和適用情形,新增學生申訴部分內容 。

辦法全文

北京市中國小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運用獎勵與處分手段,鼓勵學生積極進步,教育、轉化違紀犯錯學生,增強學生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規範,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普通中國小學生的獎勵和處分,本辦法所指普通中國小包括公辦和民辦性質的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不含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和職業學校。

第三條 對於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小學生守則》、《北京市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以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在德、智、體、美方面全面發展或學有特長、表現突出、進步明顯的中小學生和學生集體,按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四條 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小學生守則》、《北京市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以及學校的規章制度,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中小學生,按本辦法給予處分。

第五條 對學生的獎勵和處分應當在日常教育的基礎上進行,充分考慮教育目的和效果。對於受獎勵的學生,要引導他們不驕不躁、繼續努力,爭取更大的進步,積極發揮榜樣示範作用。對於受處分的學生,要幫助他們接受深刻的教育,認識所犯錯誤的原因、後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歧視他們。

二、獎勵

第六條 獎勵是激勵學生進步的一種教育手段,運用正確的獎勵方式可以激勵先進、鞭策後進,鼓勵學生全面發展和個性發展。

第七條 對德、智、體、美方面綜合表現突出或某方面表現突出,以及諸方面或某方面有顯著進步的學生或集體,可以對其本人或集體進行獎勵,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或學生檔案。

第八條 對學生進行獎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激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應當嚴格程式、規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校級及以上的學生獎勵應實行公示、備案和監督制度。

第九條 獎勵的方式包括口頭表揚、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發放獎品或獎金等。

第十條 經北京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市教委可設立學生獎項,制定具體評選辦法,明確獎勵的名稱、條件、比例、程式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評選活動。

第十一條 對受獎勵的學生,學校要積極宣傳他們的優秀品質和突出事跡,為其他學生樹立可親、可敬、可信、可學的身邊榜樣。

第十二條 鼓勵各區和學校積極探索科學、多元的學生評價機制,豐富學生獎勵的類型、方式,搭建學生成長進步的平台。鼓勵各區和學校因地制宜,引導學生爭先創優,使學生在各個方面的優秀表現都能得到鼓勵。

第十三條 區教委、學校自行設立的獎勵應當符合黨的教育方針,體現正確的價值導向,遵循教育規律,以學生為本,不與現行的市級和國家級評選、獎勵政策相衝突。

第十四條 對學生集體的獎勵原則、辦法和對學生個人的獎勵原則、辦法相當。

三、處分

第十五條 學校有處分學生的權利,處分是對學生進行警示教育的一種手段。對違反紀律和犯了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以思想教育為主,注重和學生及其家長溝通,幫助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避免不當使用處分手段。

第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定,確實犯有嚴重錯誤,出現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或者違反《中小學生守則》、《北京市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以及學校的規章制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酌情給予不同處分。

第十七條 處分類型及適用範圍: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對高中階段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對八周歲以下的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可以給予口頭批評教育,幫助改正錯誤。

第十八條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三)犯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九種嚴重不良行為的;

(四)在省級及以上考試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影響惡劣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九條 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討論決定。其中涉及開除學籍的處分,應當報學校所在區教委備案。其他處分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提出,報學校領導同意。

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條 學校處分學生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作出三日內送達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學生的基本信息、處分類型、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學生的申訴途徑和行使期限及其他必要內容。

學生處分的公布方式和範圍,應遵循教育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學生的身心特點。

第二十一條 學校處分學生,應當依據明確、證據充分、程式正當、定性準確、處分適當。處分學生要根據情節輕重、承認錯誤和決心改正的態度以及年齡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於有較大爭議或存在疑點的,學校應進一步核實和調查。對於陳述和申辯的學生,不得對其加重處罰,陳述中發現又有其他違紀行為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學生受處分期間,學校不得對受處分學生隨意停課,不得歧視受處分學生,不得強迫受處分學生轉學和退學。

嚴禁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和孤立學生。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應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相互配合,嚴加管教。對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應當依據及時制止的原則,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或學校申請,報區教委備案,安排入專門學校就讀。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受處分的學生應加強考察和教育。對態度較好,確有悔改表現的學生,可撤銷處分,並在處分公布範圍內予以公布。

撤銷處分的時間一般在受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三個月後,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半年後。

撤銷處分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師生評議,由班主任初步審核並提出意見,報學校批准。撤銷處分的許可權與作出處分的許可權相同。處分撤銷時,可從學生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

學生受處分期間,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積極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受處分期間,又違紀和犯錯的,可以加重處分,但不得違反前款第十七條有關規定。

四、申訴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充分保障學生的申訴權,應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專家參加。

第二十六條 學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查決定,送達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所屬區教委提出書面申訴。

學校所屬區教委應當進行審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

第二十八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區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五、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區教委和中國小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學生獎勵和處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26日開始實施。原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中國小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京教政字〔1991〕第9號)同時廢止。

獎勵

《辦法》明確,對德、智、體、美方面綜合表現突出或某方面表現突出,以及諸方面或某方面有顯著進步的學生或集體,可以對其本人或集體進行獎勵,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或學生檔案。

對學生進行獎勵,要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激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獎勵的方式包括口頭表揚、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發放獎品或獎金等。

同時,應當嚴格程式、規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校級及以上的學生獎勵應實行公示、備案和監督制度。

《辦法》鼓勵各區和學校積極探索科學、多元的學生評價機制,豐富學生獎勵的類型、方式,搭建學生成長進步的平台。鼓勵各區和學校因地制宜,引導學生爭先創優,使學生在各個方面的優秀表現都能得到鼓勵 。

適用階段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定,確實犯有嚴重錯誤,出現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或者違反《中小學生守則》《北京市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酌情給予不同處分。

《辦法》同時給出了處分類型及適用範圍: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對八周歲以下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可以給予口頭批評教育,幫助改正錯誤。其中,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記入學生檔案。

此外,高中學生如果有“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等六種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辦法》要求,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由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討論決定。涉及開除學籍的處分,應當報學校所在區教委備案。其他處分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提出,報學校領導同意 。

亮點

《辦法》嚴格規範了學生處分程式,要求學校處分學生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作出三日內送達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學生的基本信息、處分類型、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學生的申訴途徑和行使期限及其他必要內容。

學校在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於有較大爭議或存在疑點的,學校應進一步核實和調查。對於陳述和申辯的學生,不得對其加重處罰,陳述中發現又有其他違紀行為的除外。

同時,學生處分的公布方式和範圍,應遵循教育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學生的身心特點。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學生受處分期間,學校不得對受處分學生隨意停課,不得歧視受處分學生,不得強迫受處分學生轉學和退學。嚴禁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和孤立學生。

此外,學校對受處分的學生應加強考察和教育。對態度較好,確有悔改表現的學生,可撤銷處分,並在處分公布範圍內予以公布。撤銷處分的時間一般在受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三個月後,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半年後。

撤銷處分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師生評議,由班主任初步審核並提出意見,報學校批准。撤銷處分的許可權與作出處分的許可權相同。處分撤銷時,可從學生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 。

變化

變化1:限制最嚴重處分類型的適用

現行《北京市中國小獎勵和處分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局1991年印發,北京市教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歷經二十多年,該檔案許多條款已經不適應首都教育發展形勢,屬於需要修訂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獎勵方面,刪除了一些具體獎勵和學生集體獎勵的條件和辦法,僅對學生獎勵做出原則性指導,倡導各區和學校積極探索科學、多元的學生評價機制,豐富獎勵方式。

處分方面,《辦法》明確了處分的種類以及在義務教育階段及非義務教育階段不同的適用類型。“其中特別明確了開除學籍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情形,規範這種最嚴重的處分類型的適用。”北京市教委相關負責人介紹。

除此之外,《辦法》對處分的實施程式、撤銷程式及認定主體進行了細化和明確。規範了處分程式,包括做出處分的主體、決定程式、備案程式以及處分決定書的送達等。

變化2:學校須建學生處分申訴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新增了學生申訴部分,規定“學校應充分保障學生的申訴權,應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提起的申訴。”

學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查決定,送達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

如果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所屬區教委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所屬區教委應當進行審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

“這是全面推進中國小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北京市教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增加了被處分學生的權利救濟類型和途徑,包括處分作出前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送達決定書之後的申訴權,明確了學校和區教委受理申訴的職責等。特別提出學校應充分保障學生的申訴權,應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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