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北京寧波商會網現有會員數量近千家,商會組織結構完善,設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各1人,副會長5人,監事4人。商會秘書處為商會日常事務處理機構,下設有綜合部、會員部、培訓部等職能部門。商會章程
總 則第一條 機構名稱。北京寧波商會。
第二條 機構性質。本會為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
第三條 主管部門為寧波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第四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五條 宗旨。開展縱向、橫向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地區經濟協作;為本會會員提供聯誼的機會,聯絡感情、交流信息、增進友誼、共同發展。
主要職責和任務。
第六條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為寧波爭光,為首都添彩。為寧波經濟發展和首都的繁榮作貢獻。
第七條 定期不定期地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交流聯誼活動;定期不定期地組織會員考察、學習活動;加強京甬兩地企業以及本會成員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第八條 組織京甬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導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企業管理的成功經驗,擴大企業影響,提高企業知名度。
第九條 為本會會員企業提供諮詢、信息、培訓等服務;關心會員企業的發展、關心會員的工作和生活,並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北京企業的寧波籍企業家和在北京的寧波企業的管理者;
(二)承認本章程,參加本會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三)奉公守法,依法經營,信譽良好。
第十一條 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關心本會的建設和發展;
(四)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商業機密除外)。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應予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要求退會的,應提前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應視作自動退會。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聘請顧問若干名、名譽會長若干名、名譽副會長若干名,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設理事會,設理事若干名。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秘書處,為日常工作機構。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通過有關決議、決定等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或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授權會長全權行駛第二十條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為人正直公道、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維護本會利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以本會集體名義搞活動,需報會長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會議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經 費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海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會費繳納標準由會長會議根據有關規定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會費單獨建賬列支,較大的經費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決定,會長、秘書長簽字有效,收支情況由秘書處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經費的開支
(一)為會員提供服務所需的各項費用;
(二)為會員開展各項會務和聯誼活動所需費用;
(三)開展對外聯絡和必要的接待開支;
(四)外聘人員的工資與福利開支;
(五)其它會務活動費用開支。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須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本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由全體會員通訊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秘書處。
第四十二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寧波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