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調整住房補貼的發放標準
(一) 無房教職工
1. 無房教職工1999年1月(含)至2004年12月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月計發。計算公式為: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 ="職工當月標準工資×年度月住房補貼係數0.66"
2. 自 2005 年 1 月起, 無房教職工的月住房補貼按以下新標準按月定額發放。
無房教職工月住房補貼發放標準表
行政職務 | 專業技術職務 | 工人 | 月住房補貼標準 (元/月) |
科級以下 | 初級 | 初級工, 15年以下 工齡的普通工人 | 800 |
副科級 | 15年(含)以上、25年 以下工齡的初級 | 中級工, 15年(含)以上、 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 | 900 |
正科級 | 中級, 25年(含) 以上工齡的初級 | 高級工,技師和 25年(含) 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 | 1000 |
副處級 | 高級技師 | 1100 | |
正處級 | 副高級 | 1200 | |
副司 (局)級 | 1400 | ||
正司 (局)級 | 正高級 | 1600 |
3 . 自 2005 年 1 月起停發無房教職工校外購房後的學校附加月補貼。
4. 已發放月住房補貼的無房教職工,按新的月補貼標準補發 2005 年 1 月至本辦法實施之月的新、舊標準月住房補貼差額款,同時扣回已發放的學校附加月補貼。自 2007 年 1 月起月住房補貼隨工資發放。
5. 未發放月住房補貼的無房教職工, 2005 年 1 月 1 日前的國家月住房補貼按《北京大學在職無房職工月住房補貼發放辦法》 ( 校發 [2002]120 號 ) 執行, 2005 年 1 月 1 日後的國家月住房補貼按新標準執行,尚未發放的月住房補貼,經核准後一次性發放,自 2007 年 1 月起月住房補貼隨工資發放。
6. 無房教職工1998年12月31日前(含)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性計發。計算公式為:
一次性住房補貼額 ="(職工1998年月均標準工資×" 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係數0.66×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
其中,在計算無房教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基準補貼時,職工工齡超過32年的,按32年計算;工齡不足32年的,按實際工齡計算。1998年12月31日前已離退休的無房教職工,其1998年月均基本離退休費由人事部確定。無法確定的,參照國管房改字(2002)203號檔案規定的各行政職務月均離退休費計算。
(二) 住房面積未達標教職工
根據其是否已享受購房政策優惠分別處理。享受購房政策優惠,是指按照房改政策購買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單位自建住房、集資建房以及按上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購買的騰退已購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
1. 已享受購房政策優惠且住房面積未達標教職工,其差額補貼或級差補貼一次性發放。計算公式為:差額補貼=(基準補貼額1265 元 /建築平方米 + 每年 13元/建築平方米 ×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 )×差額面積
差額面積 ="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核定後的現住房面積"
2. 未享受購房政策優惠的住房面積未達標教職工,其差額面積基準補貼額調整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00元,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工齡補貼調整為每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5元,差額補貼或級差補貼按新標準一次性發放,計算公式為: 差額補貼="(基準補貼額2000" 元 /建築平方米 +每年16.5 元 /建築平方米 ×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 )×差額面積
差額面積 ="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核定後的現住房面積"
已按舊標準發放過住房補貼的教職工,按新標準重新核算後,補發新舊標準的住房補貼差額款。
二、 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和條件
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為北京大學事業編制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標教職工 ( 含離退休人員 ) 。
(一) 無房新教職工:1999年1月1日後(含)參加工作的無房教職工為無房新教職工,發放月住房補貼。
(二) 無房老教職工:1998年12月31日前(含)參加工作的在職和離退休的無房教職工為無房老教職工,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在職教職工自1999年1月1日起發放月住房補貼。
(三) 住房面積未達標教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教職工為住房面積未達標教職工,發放差額補貼。教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見附表。
(四) 下列人員不享受或暫不發放住房補貼:
1. 出國(境)未經學校批准,或雖經學校批准但逾期未歸的在編在職教職工,暫不發放住房補貼。
2. 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停薪的教職工,不發放住房補貼。
3. 1999年1月1日前去世的教職工,不再發放住房補貼。
4. 有違反學校住房管理規定或 現住房有權利糾紛的 ,暫不發放住房補貼。
5. 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以及學校認定不應發放的其他情況。
三、住房補貼資金髮放順序
學校根據國家住房補貼資金分批逐步到位情況分期分批發放教職工住房補貼,除學校確定的需特別優先發放的人員外,教職工住房補貼 原則上按下列順序發放及按新標準補發:
(一) 在職無房教職工的按月補貼;
(二) 離退休無房教職工的一次性補貼和離退休住房面積未達標教職工的差額補貼;
(三) 在職無房教職工的一次性補貼;
(四) 在職住房面積未達標教職工的差額補貼;
(五) 有房教職工的職務、職稱、技術等級晉升後的級差補貼。
四、住房補貼的管理
(一) 發放教職工住房補貼實行個人申請和公示制度。教職工應按 照有關規定,如實填寫《中央在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登記表》和《北京大學教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表》等相關表格,加蓋各相關單位公章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學校根據教職工住房檔案進行調查核實,並將發放住房補貼教職工的住房狀況張榜公示一周。無異議後,按規定標準和程式發放住房補貼。
(二) 住房補貼不再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自 2007年1月起在職無房教職工的按月住房補貼隨工資發放;無房教職工的一次性補貼和住房面積未達標教職工的差額補貼,經學校審核後輪候一次性發放。
(三) 發放住房補貼的工作程式
教職工住房補貼的發放工作由資產管理部、人事部和財務部三個部門共同完成。資產管理部負責核定教職工住房性質及面積、確定住房補貼的資格和類型、計算差額補貼金額、公示教職工家庭住房狀況和補貼發放情況等。人事部負責核定教職工住房補貼的相關人事信息,即職務 ( 職稱、工人技術等級、離退待遇 ) 、工齡、建立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國家標準工資等信息;自 2007 年 1 月起,負責按新標準核定無房教職工的月住房補貼,並隨工資發放。財務部負責住房補貼款的實際發放。
(四) 新進校教職工住房補貼的發放
1. 凡新進校的教職工,在辦理進校審批手續時,由人事部向其發放住房情況調查及住房補貼的相關表格,本人應協助完成調查工作並將相關表格交到資產管理部。
2. 資產管理部、人事部共同對新進校教職工的住房情況、人事信息進行審核,資產管理部負責建立其住房檔案。對於無房教職工,由人事部負責核定月住房補貼標準,並通知財務部自來校起薪之月起發放月住房補貼;對於住房面積未達標教職工,由資產管理部核定其差額住房補貼情況。
(五)無房教職工月住房補貼的停發及恢復
1. 無房教職工離退休時,從領取離退休費之月起停發其月住房補貼。
2. 因調出、辭職、契約到期不再續聘等原因離校的教職工,從停薪之月起停發其月住房補貼。
3. 因出國、借調等原因暫停薪的教職工,從暫停薪之月起停發其月住房補貼。待工資關係恢復,從復薪之月起發放月住房補貼。
(六) 無房教職工職務職稱變動和工齡增加之後月住房補貼的調整
1. 無房教職工的職務職稱變動時,由人事部從變動的次月起按其新職務職稱調整月住房補貼並通知財務部發放。
2. 無房教職工因工齡增加而應提高月住房補貼標準時,由人事部從第二年的1月起調整其月住房補貼並通知財務部發放。
附則
(一) 其他尚未發放住房補貼的教職工的住房補貼發放問題另行研究 。
(二) 教職工應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情況,弄虛作假領取住房補貼的,學校取消其住房補貼資格,已發放的住房補貼要全額收回,情節嚴重的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和紀律處分。
(三) 學校有關部門應公開住房補貼發放辦法,依照有關規定對教職工家庭住房狀況、補貼發放情況張榜公示,接受教職工監督。教職工有向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檢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營私舞弊以及其他教職工隱瞞真實情況的權利。
(四) 若 今後國家出台新的住房改革政策,學校將按照國家政策對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五)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部會同人事部、財務部負責解釋。
(六) 本辦法經 2006年12月12日第633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已公布的學校房改辦法中相關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背景
根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 < 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 > 的通知》 ( 廳字 [2005]8 號 ) 和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調整實施辦法》 ( 國管房改 [2006]164 號 ) 檔案精神,結合北京大學實際情況,學校決定對《北京大學在職無房職工月住房補貼發放辦法》 ( 校發 [2002]120 號 ) 和《北京大學教職工住房補貼發放辦法》 ( 校發 [2003]117 號 ) 進行調整和完善,制定 本實施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