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兩岸文化交流協會

北京大學兩岸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或協會)英文名稱:Peking University Cross-Strait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簡稱CCEA),是主要從事兩岸文化交流活動的學生社團。本會接受北京大學港澳台辦公室指導,遵守國家法律和北京大學的各項規章制度。本會的基本任務是獨立或協助校方組織開展兩岸間的文化交流活動。

協會簡介

北京大學兩岸文化交流協會(Peking University Cross-strait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成立於2003年初,是一個以促進海峽兩岸學子溝通和交流,擴大彼此間共識,進而為祖國大陸與台灣的和平與發展做出貢獻為目的的學生社團。隨著台灣經濟的起飛和大陸改革開放後的蓬勃發展,中國人的國際地位在一天天提高,中華文化的巨大魅力也一天天呈現在世人面前。在和平與發展已成為全球大勢所趨的今天,同為炎黃子孫的兩岸中國人更應該在同根同源的中華文化的引領下,加強合作,增進了解,互惠互利。在北京大學,正有著這樣一群熱誠、執著、充滿激情和活力,來自兩岸三地的年輕學子為著這個共同的信念聚集到了一起,並為之而奮鬥。本協會將秉承立足中華文化、促進兩岸交流的宗旨,在北京大學國際合作部和港澳台辦公室的指導下,團結兩岸學子,擴大交流,加強互信,共同為兩岸文化交流事業的繁榮而打拚。 品牌活動介紹 2004 赴台交流和平之旅本協會的交流活動是全國高校學生第一次以學生社團代表的身份去台灣進行訪問。活動的最重要的目的是通過兩岸學生之間的交流訪問,增進兩岸年輕人的相互了解,讓兩岸的文化通過面對面的交流方式,在我們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最大程度的獲得交融和相互借鑑。我們走訪了台灣的很多城市和著名的風景區,還有台灣的多所著名大學。而到了今天,CCEA將會舉辦第三屆的交流,而第三屆將會途徑香港作短時間的交流訪問。 2005 愛與和平傳情活動傳情活動為台灣的大學這幾年非常受歡迎的活動之一,透過售賣便宜的小物品,幫助訂購的同學將心意和禮物送到對方手中。本協會在北大為第一個協會舉辦這樣的活動, 希望通過活動能建立一個更和諧,更青春的大學校園,讓愛與和平這樣的訊息在北大同學間傳遞。 2006 台灣逗陣行系列活動“逗陣行”為台語“一起前進”之意,本活動旨在從多個角度展示台灣文化,促進兩岸學子增進了解相互交流而舉辦的,其中包含台灣美食節,風景照片展,台灣學者演講,台港排球友誼賽,台灣趴趴走以及北大學子赴台等系列活動。 而除了上述的品牌活動,我們也致力為兩岸的同學提供更多交流的活動,包括接待台灣高校和中學的訪問團(如台灣大學,台灣政治大學,南山中學,台中女中等),也曾經在台灣大學的校長來訪北大的時候幫忙接待。除了接待台灣訪問團以外,CCEA也會定期舉辦互動講座,聯誼活動和展覽。 CCEA已經踏入第三個年頭,我們承諾會繼續努力為我們親愛的會員和北大的同學舉辦更多有意義的活動,促進兩岸學子溝通和交流!

協會章程

北京大學兩岸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前言

北京大學兩岸文化交流協會(CCEA)為促進海峽兩岸學生間的溝通、交流,擴大彼此之間的共識,並進而為祖國大陸與台港澳地區的文化交流及祖國的和平統一做出貢獻的開放型學生社團。願我全體會員,秉持北大傳統之愛國民主精神,互策互利,共信共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性質]

北京大學兩岸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或協會)[英文名稱:Peking University Cross-Strait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簡稱CCEA)],是主要從事兩岸文化交流活動的學生社團。

第二條 [社團行為準則]

本會接受北京大學港澳台辦公室指導,遵守國家法律和北京大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 [社團基本任務]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獨立或協助校方組織開展兩岸間的文化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條件]

凡於北京大學正式註冊的在校生,自願接受本會章程及各項規則者,得依規定申請入會,

經執行委員會許可後成為本會會員,並於畢業離校後繼續保持會友身份。會員入會辦法另

行規定。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在兩岸交流的活動中,得到協會的支持。

二、 協助或參與協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 向協會提出興革意見。

四、 對執行委員會的活動進行監督。

五、 自願退出協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協會組織章程,並維護協會的聲譽和利益。

二、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活動。

第七條 [會籍管理]

為加強協會的組織管理,應每學期進行會籍整理,並於必要時進行會員總登記,其辦法由

執行委員會制定。

第三章 會長

第八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與任期]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二人,由前任執行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選舉後經理事會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

會長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副會長之任期與會長同。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之職權]

會長綜理協會內外事務。副會長贊襄會長處理協會事務。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依執行委員會之安排代理至任期結束。

第十條 [會長就職宣誓]

會長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向全體會員宣誓,余在任期間,必遵守會章、盡忠職守,為協會謀發展

,為會員謀福利,不負全體會員之所託。謹誓。

第十一條 [會長助理]

會長可根據需要,任命會長助理一人。

第十二條 [咨議]

在協會特殊發展時期,會長得依執行委員會決議,聘任咨議一名,輔導、參贊協會之日常

事務。咨議得出席執行委員會及理事會會議並參與表決。

第十三條 [顧問之聘任]

會長得依執行委員會決議,聘請顧問對協會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四條 [榮譽稱號之授予]

會長得依執行委員會決議,授予諸如名譽會長等本會各種名譽稱號。授予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 執行委員會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之性質、組成與任期]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部長、副部

長以及會長助理組成。執行委員會之任期與會長同。

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幹部之產生]

執行委員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並設宣傳、聯絡、企劃、財務等部門。各

部置部長一人,副部長零至一人。秘書長和各部部長由會長任命。副秘書長由秘書長任命

,副部長由本部部長任命,但需經會長之同意。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執行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討論及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三、規劃和組織協會各項活動。

四、培養協會幹部,並進行協會內部的人事安排。

五、制定、修改協會章程及各項規則,並檢討協會發展的基本綱領。

六、籌集並支配會務經費。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性質]

理事會為本會諮詢及監察機關,與執行委員會共同行使協會最高權力。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零至二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相

互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理事會成員之任期]

理事會成員除自願要求退出或受懲戒處分外得於在校期間連續任職,唯成員總數不得超過

二十人。理事長、副理事長需每年改選一次。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成員之產生]

理事會成員經由以下方式產生:

一、 卸任之執行委員會成員,自願加入理事會者。

二、 對於協會發展有特殊貢獻或意義,經會長根據執行委員會決議邀請擔任理事者。

第二十二條 [會長彈劾]

經理事長或五名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提議,或十五名以上會員向理事會聯名申請,理

事會得召開全體會議對會長進行彈劾。經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四分之

三以上通過,得罷免會長並解散執行委員會。罷免會長後,理事會需於三日內任命新會長

,新會長需於就任後三日內組成新一屆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之限制]

理事會成員與執行委員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章 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 [獎勵條件]

凡協會成員遵守國家法律、北京大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協會章程,服從協會之決議,增進

協會利益,維護協會聲譽、著有績效或貢獻者,應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懲戒條件]

協會成員有下列行為者,為違反協會紀律,應予懲處:

一、 違反國家法律、北京大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協會章程。

二、 惡意攻訐本會致損害協會之利益或聲譽。

三、 以故意或過失造成協會利益或聲譽受有損失的。

四、 破壞協會之組織及協會內之團結。

五、 未經執行委員會同意,私自以協會名義進行活動,特別是從事各種營利性活動的。

第二十六條 [獎懲措施之施行]

獎懲措施,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並執行。對理事會成員之獎懲措施,經執行委員會決定後,

需報經理事會同意方得執行。

第二十七條 [獎懲措施之備案]

獎懲措施,應報秘書處備案。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經費籌措]

本會經費之籌措,應以配合協會發展之需要為目標,並以如下辦法充之:

一、 會員會費之繳納。

二、社會贊助。

三、協會組織專項活動所申請之贊助。

會員繳納會費辦法,由執行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九條 [收益分配]

協會成員因參與協會活動而獲得之收益,應向協會上繳一定之分額,具體比例由執行委員

會根據具體活動之性質予以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會章解釋]

本章程解釋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臨時處分]

本章程未經規定之事宜,依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或由執行委員會專案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會章修訂]

本章程之制定及修改權由執行委員會與理事會共同行使。

本章程經執行委員會成員五名以上,或理事會成員五名以上,或會員十五名以上聯名提議

,經執行委員會與理事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進

行增修。

第三十三條 [會章通過]

本會章經執行委員會與理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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