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個人辦理就業登記
設定依據
1.關於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
2.關於印發《北京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發〔2011〕79號)
申請條件
下列人員中實現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及實現靈活就業的本市戶籍人員,應於取得相關工商行政許可或實現就業的30日內辦理個人就業登記手續:
(一)在本市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
(二)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結、肄)業未繼續升學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退學的本市非農業戶籍勞動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業的進京落戶勞動力;
(四)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復員轉業軍人;
(五)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社區矯正或解除勞動教養的本市非農業戶籍勞動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後回京的本市非農業戶籍勞動力;
(七)符合(二)至(六)項規定的城市化建設地區農業戶籍勞動力;
(八)本市農轉非勞動力;
(九)在本市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十)應辦理就業登記的其他實現就業人員。
辦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自主創業的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自謀職業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社區(村)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材料;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3.經個人簽字確認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就業登記表》(一式兩份);
4.按相關規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人員身份材料:
1.各類學校畢(結、肄)業生、退學學生的畢(結、肄)業證書複印件或學校出具的書面退學證明;
2.復員轉業軍人的《士兵復員證》複印件或《軍(警)官轉業證》複印件;
3.本市農轉非勞動力的經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蓋章的《轉非勞動力身份確認表》;自謀職業的轉非勞動力,還需提交經公證的自謀職業協定書;
4.進京落戶人員的批准進京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5.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社區矯正或解除勞動教養的司法(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未持有本市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還應提交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有關材料:1.戶口簿複印件及個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張;2.最高學歷證書複印件和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3.殘疾人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複印件;4.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複印件;5.經個人簽字確認的《就業失業登記個人信息採集(變更)表》。
辦理地點
戶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辦理流程
第一步:個人按照規定準備辦理個人就業登記的有關材料。
第二步:個人將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寫的表格整理匯集後,按照規定時限報戶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第三步: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受理並審核提交的就業登記材料。材料齊全且信息無誤的,在《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就業登記表》中簽署意見,加蓋就業失業登記專用章。實現就業人員所提交材料不齊的,要求實現就業人員補充材料;表格填寫信息有誤的,以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受理並審核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材料。材料齊全且信息無誤的,在《就業失業登記個人信息採集(變更)表》中簽署意見,加蓋就業失業登記專用章。用人單位所提交材料不齊的,要求實現就業人員補充材料;表格填寫信息有誤的,以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第四步: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將《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就業登記表》的相關信息錄入就業失業管理子系統,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列印就業登記信息。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將《就業失業登記個人信息採集(變更)表》的相關信息錄入就業失業管理子系統,為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製作證件。
第五步: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將相關材料整理留存。將單位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就業登記表》和《就業失業登記證》等交還個人。
相關附屬檔案
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就業登記表
轉非勞動力身份確認表
就業失業登記個人信息採集(變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