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醫藥大學校友會

北京中醫藥大學校友會(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Alumni Association,BUCMAA)成立於2016年1月26日,是經民政部批准(民函〔2016〕32號)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業務範圍

本會業務範圍是校友聯誼、國際交流和書刊編輯,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組織機構

北京中醫藥大學校友會 北京中醫藥大學校友會

在廣大校友的關心支持下,校友會工作已取得很大進展。

在組建校友會理事會基礎上,已經在港澳、廣東、青海、山西、重慶、上海、貴州、內蒙古、寧夏、福建、陝西、安徽、雲南、甘肅、浙江、海南、河南、新疆、河北、江西、吉林相繼建立分會組織;在海外,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等地的校友組織也已組建,新加坡正在積極籌備。

母校設立校友會與教育發展基金會辦公室,專責學校校友工作事務,推動校友網路建設,協助各地校友舉辦活動,透過校友之家網和校友期刊《我們》向校友傳遞母校和校友活動最新資訊和活動信息。

組織活動

組織召開校友座談會,並接待了包括56級校友等多批次的以年級或班級為單位返校活動的校友,在校友們重溫當年舊事的同時,更進一步拉近了與母校的距離。此外,從2011年開始,已經連續召開了三次校友會理事會的年會,使校友們的交流和校友會工作研討相互促進,並形成長效機制。

組織章程

北京中醫藥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中醫藥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Alumni Association”,縮寫為“BUCMAA”。

北京中醫藥大學校友會 北京中醫藥大學校友會

第二條 本會為北京中醫藥大學校友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與作風,凝聚校友力量,促進校友與母校共同發展,並為中醫藥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學校相關規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和溝通,促進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

(二)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促進校友全面發展和母校建設發展,擴大校友和母校的影響;

(三)根據規定編輯出版《校友會通訊》和《校友通訊錄》等資料,建設並維護“校友之家”專題網站和“校友天地”網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並遵守本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曾在北京中醫藥大學(包括原北京中醫學院和北京針灸骨傷學院)學習過的各級各類學生及學員;

(二)曾在北京中醫藥大學(包括原北京中醫學院和北京針灸骨傷學院)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曾在北京中醫藥大學(包括原北京中醫學院和北京針灸骨傷學院)境內外辦學機構學習過的學生及學員;

(四)北京中醫藥大學所聘請的校外顧問、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北京中醫藥大學校友會 北京中醫藥大學校友會

(一)與本會聯繫,提交申請書與相關證明,填寫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會造冊備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積極為本會和校友服務;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關心母校,愛護母校聲譽,積極為母校建設發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損害本會聲譽的,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提出下屆理事會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畫及重大問題;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校友中具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協定。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政府資助;

北京中醫藥大學校友會 北京中醫藥大學校友會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母校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教育部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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