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粵府[2004]128號)和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的通知》(粵機編[2004]29號)和《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茂機編[2005]35號)的精神,保留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設立背景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粵府[2004]128號)和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廣東省國土資源綜合執法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4]29號)和《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茂機編[2005]35號)的精神,保留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本市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 有關行政事項的聽證。

(二)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報上級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

(三)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對土地、礦產兩種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要加強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地價管理,規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加強土地市場管理、強化執法監察和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生活和國家現代化建設當前和長遠的需要。

(四)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案件。

(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擬訂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墾復和開發耕地政策並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六)組織制訂地籍管理政策、技術標準,負責土地調查、權屬確認、登記、發證、查驗、統計和定級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協助民政部門調處行政界線爭議和勘定行政界線;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

(七)擬訂土地市場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徵用,對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憑、抵押、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審定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呈報本級及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審查、採礦權的呈批和登記的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提出審查意見,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對從事探礦權、採礦權的機構的資格提出審查意見,協助有關部門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有關工作。

(十)制定測繪工作規劃、計畫和技術標準;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定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歸口管理本市地質勘查單位。管理局屬下事業單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和內務管理工作。負責信息、會議、文秘、檔案、接待、保衛、車輛、保密以及上傳下達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老乾、人事、工資、共青團、計生工作,負責各基層國土資源所正副所長任免的人事工作。

(二)宣教法制股

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調研、宣傳、普法、教育工作,指導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專業培訓;組織協調有關股室起草和整理彙編國土資源管理有關規範性檔案;辦理上級有關部門送發的會簽檔案;負責國土資源管理聽證以及本系統的訴訟、法律文書及重大行為的審查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協調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管理科技成果,推進科技進步。

(三)計財股

負責本局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匯總編報年度綜合計畫、經費收支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檢查、監督、落實;負責本系統行政事業和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及省、市規定國土資源局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收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負責本局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及局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

(四)建設用地股

指導土地徵用和城鄉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擬訂徵用土地方案和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理農地轉用和徵用土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本市建設用地的征地公告,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檢查監督征地政策的落實;指導、監督、審查城市規劃區內農(居)民集體或個人建房用地、臨時用地的報批。

(五)地籍測繪股

負責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轉讓、租憑、抵押、作價出資、交易的審核和監督管理,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工作;審核土地評估機構、中介機構資格和地產信息。負責土地資源調查統計及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城鄉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確權及指導各鎮開展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工作和土地權屬證書年檢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和測繪產品質量確認、備案和監督管理,審查測繪單位資質、仲裁測繪糾紛,負責地圖編制出版的著作權管理和測繪標誌保護工作,協助民政部門勘定行政界線。

(六)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編制全市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呈報上級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實施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訂專項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墾復和耕地開發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擬訂和審核耕地補充方案和農地轉用方案;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和農地用途管制。

(七)礦產資源管理股

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指導和審核鎮級礦產資源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承擔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工作;依法進行採礦登記審核和對採礦權轉讓提出審查意見,協助調處採礦爭議、糾紛;對礦山企業開發利用情況進行檢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依法許可採礦的礦山企業年檢審核;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工作。編制轄區內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蹟規劃、計畫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管理轄區內的勘察成果;協調調處礦產資源勘查爭議、糾紛;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組織地質災害,地下水和地質遺蹟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對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性評估報告提出有關審查意見;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對轄區內地質遺蹟認定保護的報審工作。

(八)國土資源糾紛調處辦公室(掛市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事業編制8名,其中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股長(主任)8名,副股長(副主任)4名。

派駐紀檢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仍按化州市紀委規定執行。

直屬行政單位

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隊,正股級,隊長可由副科級幹部擔任。主要職責任務是:負責查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法務部門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土地、礦產、測繪違法問題的來信來訪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執法監察隊執法專項編制7名,設隊長1名,副隊長1名。

執法監察隊所需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市財政。

領導職數

基層國土資源所為行政機構,核發事業編制125名(含局直屬國土資源管理所,另附表),其中:所長25名,副所長27名。人員工資及經費由市財政全額預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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