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含義
指被販賣的工人,多是青少年,由包工頭騙到工廠、礦山做工,沒有人身自由,工錢全歸包工頭所有,受資本家和包工頭的雙重剝削。
歷史起源
包身工制度 (Peonage) 起源於殖民地時期西班牙統治下的拉丁美洲地區和美國內戰後的美國南部地區,是美國奴隸制度廢除後美國資產階級建立的一種變相奴隸制度。
英文包身工 (Peon) 和包身工制度 (peonage) 衍生自西班牙語,基本意思是指強制勞動力,從事簡單勞動的下賤人士,在美國英語中,包身工的歷史和法律含義特別指在不自由勞動制度下工作的人士,美國的包身工制度通常是指債務奴工制度 (Debt Bondage) 或契約奴工制度 (Indentured Servitude) 。包身工制度引發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 ,由此觸動了美國資產階級的利益,但美國利益集團通過黑人管制法典系列 (Black Codes in the USA),使得包身工制度得以變相延續。
中國包身工
中國的包身工制度是近代西方資本家引進到中國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的中國,西方資本家在上海紛紛創辦企業,並建立包身工企業制度。在講英語的外國企業中,外方管理人員用 Peon 一詞稱呼中國工人,往往故意發成 (Pee-on),字面意思是在其頭上撒尿,引申為下賤人士,有明確的侮辱性。
在 1925 年“五卅”運動中,紗廠工團結起來進行鬥爭,資本家害怕工人,就企圖用包身工來代替成年工,欺侮他們年紀小沒有鬥爭經驗。據統計,1937年上海共有包身工達七、八萬人之多,占上海紗廠女工三分之一左右。
包身工是由包老闆買回來的,這些包老闆是流氓地痞,與廠家、工頭(拿摩溫)及農村惡霸勾結。他們到農村或災區去誘騙農民,將他們的未成年女兒騙去城中當工。包身工一般只有十二、三歲到十五、六歲,期限一般是三年。愈是年齡小的身價愈低,期限也愈長。在包身期間所得的工資全歸包老闆所有,包老闆只供食住。工資比一般工人低40%左右。大多集中在紡織廠工作。
悲慘生活
包身工一入包老闆之手,就與世隔絕。包老闆怕她們逃跑,不讓她們與外界接觸,上下班由包老闆押送,或由廠中派人來領。包工期間不得回家,甚至連父母親屬也不準來探望。一間十多平方米的房間,住上二、三十人,還要輪流睡覺。有的是二層架,三層架,人疊人。有的沒有床鋪,睡在地板上。房內通常只有一支洗臉用的木桶,一支大小便用的馬桶。沒有洗澡場所,身上又髒又臭。1934年,上海有一位記者報導:“每個鋪位鋪著一些稻草,稻草上蓋一床草蓆,有的鋪草蓆上堆著一些破棉絮,其餘的草蓆上連破棉絮也沒有。問包老闆為什麼不見被子,包老闆說,習慣了,沒有被頭也會睡覺的。”
包身工的衣服,契約上是包老闆供給的。事實上,包老闆只供給兩套衣服,一單一棉。單衣是用質量最差的布做的,棉衣薄得可以照見陽光。她們是靠家裡帶來的衣服,補了再補,渡過三年。包老闆不給她們鞋襪,包身工要省下飯錢,積起來買些鞋襪穿。
包身工吃的就更令人慘不忍睹。包老闆給他們兩粥一飯,但輪到做夜班時,老闆就只給吃兩餐粥。下午四點多鐘吃了去上班,要到第二天早上七點多鐘才吃到第二頓,午飯就沒有了。所謂粥實際上是碎米湯,還限制每人兩碗。飯是上工前才給吃,有時是發霉的糙米、爛菜湯。
在這種居住環境和生活情況下,包身工很容易染病。她們幾乎沒有不是患有爛腳、紅眼,和皮膚病等。還有許多人有肺病、胃病、黃疸病、婦女病,經過幾年,她們都被折磨得不像人樣。在工廠里,她們身上沒有標記,但由於他們都是蓬頭赤腳,面黃骨瘦,眼睛凹陷,生瘡,爛腳,紅眼睛,所以一望就知道她們是包身工。
包身工如同奴隸一樣失去了人身自由。每清早三、四點鐘起床,由包老闆押上廠。晚上,在月光之下排隊回工房。她們不能轉廠,不能轉業,不能請假。經年過著沒有陽光,沒有自由的生活。
工廠內,包身工與其它工人一樣,站在車間旁一邊工作,一邊吃冷飯。大小便沒有自由,要領牌子才能進廁所。車間內絮塵飛揚,蒸氣如霧,空氣污濁。夏天,氣溫高達攝氏48度。工頭稍有不如意,她們便要挨打,挨罵,過著非人的生活。
制度結局
49年後,永安紗廠的包老闆回憶說:“包身工每人每月的工資收入為10至12元,每年130元至150元。而每月支出最多6元,每年為72元。每人每年可賺70至80元,最多可達96元。因此,當一個包工頭,只要包三、四個人,自己便可生活。”當時的包老闆通常包三、四十人,所以每月淨收入大大超過工頭。
包身工最初的反抗只是逃跑。由於工運的發展,她們得到其它工友的支持,不斷與資本家交涉,使她們學會了團結,學會了對付資本家、包老闆和工頭的方法。1932年,“一二八”上海戰爭爆發後,日本紗廠停工,包老闆把她們送入難民收容所。包身工一和社會接觸,她們的悲慘遭遇就傳開了。這時正值抗日運動高漲,有人對包身工進行了採訪,真相公布後,群情激憤,輿嚴厲指責。上海市社會局立即頒布了八項“處理包身工制工人問題之辦法”。以後,紗廠老闆再不敢用包身工,這個制度也就此趨於滅亡。
賣身契
“立自願書人×××,情由當年家中困難,今將少女××自願包與招工員×××名下帶到上海紗廠工作。憑中言明,包得大洋三十元整,以三年滿期,此款按每年三月間付洋十元。自進廠之後,聽憑招工員教訓,不得有違。倘有走失拐帶,天年不測,均歸出筆人承認,與招工員無涉,如有頭痛傷風,歸招工員負責。三年期內,該女工添補衣服,歸招工員承認。倘有停工,如數照補。期限×年×月×日滿工,滿工後,當報招工員數月。恐後無憑,立此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