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生榮

包生榮

包生榮,男,蒙古族,1960年3月出生,籍貫科右中旗,碩士,1983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市財政局黨組書記。2016年4月19日,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被查。2017年10月,依法對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包生榮包生榮

1983年07月——1996年03月,伊克昭盟計畫委員會工作,歷任財貿科科長、綜合科科長、投資科科長;

1996年03月——1996年09月,掛職任伊金霍洛旗烏蘭木倫鎮副鎮長;

1996年09月——2000年09月,杭錦旗人民政府副旗長(其間:1997年09月——1998年07月在內蒙古黨校縣級領導工業經濟培訓班脫產學習);

2000年09月——2001年03月,杭錦旗黨委副書記,旗人民政府代旗長;

2001年03月——2005年04月,杭錦旗黨委副書記,旗人民政府旗長(其間:2001年05月——2001年11月掛職任廣東省開平市市長助理);

2005年04月——2009年02月,杭錦旗黨委書記

2009年02月——2012年11月,鄂爾多斯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2年11月——2012年12月,鄂爾多斯市財政局黨組書記;

2012年12月——2013年01月,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市財政局黨組書記;

2013年01月,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市財政局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包生榮(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雙開

2017年10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包生榮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包生榮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所送禮金、禮品;違反組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任用、資源配置、項目資金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違規轉讓煤炭資源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及濫用職權,違規轉讓煤炭資源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涉嫌構成犯罪。

包生榮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其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包生榮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開庭受審

2017年8月24日,內蒙古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包生榮濫用職權、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包生榮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600餘萬元,另有價值超過1200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濫用職權造成國家重大損失29億餘元。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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