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勞務租賃的概念:
勞務租賃是指租賃機構與接受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定,由租賃機構招用勞務者並派遣該勞動者到接收單位工作,勞動者和租賃機構從中獲得收入的經濟活動。
勞務租賃現象由來已久,是非正規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關於勞務租賃現象有很多種術語表述,如:勞務派遣、雇員租賃、雇員派遣、勞動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力派遣等。在我國《勞動契約法》中使用的術語是勞務派遣。
二、 勞務租賃的三種主體和三重關係:
相對於正規就業而言,勞務租賃是一種典型的非正式就業方式,在我國亦是一種新型用工方式,與傳統的計畫經濟體制時期曾經存在的企業之間的職工借調有某些相似之處,但其性質截然不同。通過描述勞務派遣現象,可以將勞務租賃定義為一種組合的勞動關係。
在勞務租賃中存在三種主體和三重關係,即租賃機構、接收單位和勞動者,以及他們兩兩間的關係。
勞務租賃的本質特徵是僱傭和使用相分離。租賃機構依然既然是勞動關係中的僱主,有義務向受租賃的勞動者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提供福利待遇等。接受單位作為實際得到勞動給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擔勞動者派遣協定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為勞動者提供實現勞動給付的工作崗位和其他勞動條件,進行勞動組織和監督管理,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等,並承擔向派遣機構支付派遣費用的義務。
三、 勞務租賃的特點:
(1)形式勞動關係的運行:租賃機構是形式勞動關係的主體之一,是以勞動力租賃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其職責是派遣勞動者得招聘、面試、考核和錄用,將勞動者派遣到接收單位,支付工資、提供福利待遇、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督促勞動者的接收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
(2)實際勞動關係的運行:接受單位是實際勞動關係的主體之一,是獲得勞動者實際勞動給付的用工單位。其職責是為勞動者提供工作崗位和其他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實施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與此相應,勞動者享有和履行勞動契約約定的權利義務。
(3)勞動爭議處理在形式勞動關係與實際勞動關係的運行中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依照一般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與程式處理。在組合勞動關係的任一用人單位單獨承擔法律責任的爭議中,如果爭議處理結果與另一用人單位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前者作為被訴人,後者作為第三者。
四、勞務租賃給企業帶來的優勢:
1、勞務管理便簡,提高企業管理效率
2、分擔風險
3、避免人才流失,提高企業競爭力
4、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5、規避勞動糾紛,維護企業信譽
6、確保員工素質,分散用人風險
五、勞務租賃的服務項目:
1、租賃員工工資的發放(開具正式勞務費發票)
2、租賃員工住房公積金繳納(開具正式勞務費發票)
3、租賃員工社會保險的繳納(開具正式勞務費發票)
4、租賃員工的招聘
5、租賃員工錄用手續的辦理
6、租賃員工勞動契約的終止和解除
7、勞動保障政策諮詢
六、勞務租賃的辦理流程:
1、用工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及組織代碼證書複印件各一份
2、用工單位提供用工需求崗位標準、條件及本企業各項管理制度、對派遣員工工資發放的規定、標準等相關材料;
3、租賃機構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定》
4、招聘、面試、錄用人員,填寫《派遣員工花名冊》
5、租賃機構與派遣的員工簽訂《勞動契約》;
6、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簽定《崗位協定》;
7、租賃機構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交社會保險;
8、租賃機構負責辦理派遣員工的勞動契約期滿後續簽、終止、解除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