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資質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二百萬。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契約,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

4.辦公用房證明(契約、租用協定、產權證)複印件;
5.法定代表人職務任命書及身份證複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五十七條、五十八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二百萬。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契約,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契約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契約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契約的其他事項。
勞動契約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除上述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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