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
《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第二條
主要工作
1、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鑑定;
2、護理依賴等級鑑定;
3、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4.、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5、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
6、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
7、其他受委託進行的勞動能力鑑定。
受理範圍
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範圍:
(一)駐地的中央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省直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從業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民政部門登記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三)用人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再次鑑定申請;
(四)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其他部門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各市、縣、自治縣、農墾、洋浦經濟開發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範圍:
(一)各市、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受理第八條規定範圍之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受理第八條規定範圍之外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三)省農墾總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受理本系統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救濟辦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