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職業技能競賽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職業技能競賽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社部發[2000]6號
【發布日期】2000-02-18
【生效日期】2000-0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職業技能競賽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
為規範職業技能競賽(以下簡稱競賽)活動,保證其健康、有序地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競賽活動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具體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地市級三級。國家級分為兩類,跨行業(系統)、跨地區的為一類競賽,單一行業(系統)的為二類競賽。國家級一類競賽由我部牽頭組織,可冠以“全國”“中國”等競賽活動的名稱;國家級二類競賽由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或行業(系統)組織牽頭舉辦,可冠以“全國××行業(系統)××職業(工種)”等競賽活動名稱。除上述兩類競賽外,其他競賽不得冠以“全國”“中國”等名稱。同行業、同職業(工種)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原則上每年不能超過一次。

二、各競賽組織單位應選擇技術複雜、通用性廣、從業人員較多、影響較大的職業(工種)開展競賽活動,優先選擇國家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職業(工種)舉辦競賽。還可以選擇就業面較大、發展較迅速的新職業(工種),組織開展競賽活動。

三、要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設定競賽項目和組織命題。國家級競賽應按照國家高級職業(技能)標準要求命題。

四、各競賽組織單位舉辦競賽活動應具備必要的條件。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具備必要的經費、設備、場地和評定成績所需的檢測手段,制定競賽組織方案和競賽規則,配備熟悉技能競賽職業(工種)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對競賽主辦單位開展的競賽活動實施審批制度。
(一)競賽主辦單位組織開展競賽活動,須提出申請報告並附組織方案,按隸屬關係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二)競賽主辦單位邀請境外機構參與舉辦或參加國內競賽活動,應先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報我部備案;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以國家隊名義組織參加國際競賽活動,應報我部審批;國際青年奧林匹克技能競賽活動由我部統一組織。
(三)競賽主辦單位組織開展競賽活動,要嚴格按照備案或批准的競賽方案組織實施。如對競賽方案進行調整,需重新履行備案或審批手續。

六、舉辦競賽活動應堅持社會效益為主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邀請公證部門公證。各項競賽活動的組織要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七、為調動廣大職工參與競賽活動的積極性,結合開展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和職業技能鑑定等工作,對現行的表彰和獎勵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一)國家級一類競賽各工種獲得前五名的選手,由我部授予“全國技術能手”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章。
(二)國家級二類競賽各工種獲得前三名的選手,由我部授予“全國技術能手”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章。
(三)在國際競賽活動中進入前八名的選手,由我部授予“全國技術能手”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章。
(四)國家級競賽獲得優秀名次的選手,經我部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按有關資格條件審定後,可頒發技師或高級技師資格證書。

八、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競賽工作的組織管理與監督,嚴格保證競賽活動的質量,防止其過多過濫。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此項工作並按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辦法,逐步實現競賽活動的規範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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