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監督

勞動保護監督是指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的專項監督。

依據

勞動保護監督是指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的專項監督。

層次

勞動保護監督包括下述三個層次:

(一)工會領導機關的勞動保護監督

市以上工會領導機關(即總工會)勞動保護部門配備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分別由全國總工會和省級總工會任命。

工會領導機關勞動保護部門和監督檢查員的職責有:(1)宣傳黨和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勞動保護法規制度,並監督其實施;(2)監督檢查新建、擴建,改建及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嚴格按照“三同時”的規定實行;(3)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提取、使用和勞動保護措施計畫執行情況,檢查企業的勞動保護設施,發現問題,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建議,限期解決;(4)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隱患和職業危害、危及職工安全和將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或在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產解決的建議;如無效,即應支持和組織職工拒絕操作,撤離危險現場,職工工資照發,(5)監督檢查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的實施,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責任,總結經驗教訓,採取防範措施,對於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者,負責要求有關部門查處,必要時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有關單位必須提供方便,不得阻撓進入生產(工作)現場和到有關部門了解情況、索取資料、聽取反映。

(二)基層(車間)工會的勞動保護監督

300人以上的基層工會和500人以上的車間工會,設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檢查委員會),不足此人數的基層工會和車間工會,設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以下簡稱監督檢查委員),均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和上級工會勞動保護部門指導下工作。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通過民主協商產生,經同級工會委員會批准;委員應由具有較高的安全衛生技術知識、熱心勞動保護工作的職工擔任。

監督檢查委員會及委員的職責有:(1)向職工民眾宣傳勞動保護政策法規及企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進行遵守規章和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2)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計畫和經費的落實,蒐集、整理企業勞動保護工作方面的意見、問題和要求,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列入議程;(3)監督檢查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嚴格遵守“三同時”規定;(4)經常檢查勞動保護設施狀況,發現問題立即報告,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5)督促和協助企業行政在推行經濟責任制的同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把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作為評比、計分、計酬的重要條件;(6)督促企業行政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7)監督企業行政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制止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任意加班加點;(8)會同女工工作委員會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監督和協助企業行政建設國家有關保護女職工的規定,切實做好女職工的“四期”保護工作;(9)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傷害的調查處理,協助查清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採取防範措施,並提出對事故責任者嚴肅處理的意見,並有權代表傷亡職工家屬對事故的主要責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法律責任。(10)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和會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有權代表職工向企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產解決的建議,如無效即應支持或組織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

(三)工會小組的勞動保護監督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從技術水平高、熱心勞動保護工作、勇于堅持原則的職工中民主推舉產生,在工會小組長領導下工作。其職責有:(1)組織本組職工學習勞動保護政策法規、企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衛生技術知識;(2)協助班組長經常對本組工人,特別是新工人和調換工種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3)經常檢查各種生產設備的安全裝置和防塵防毒的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班組長反映,督促解決;(4)協助班組長和有關部門檢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運輸、保管和使用情況,發現問題督促解決;(5)發生傷亡或中毒事故,立即報告,參加搶救,協助班組長分析原因,採取防範措施;(6)督促班組長及時領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工人正確使用;(7)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組女工“四期”保護工作。

勞動保護檢查員在工作中,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指揮、冒險作業,並將情況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現生產設備、作業環境危及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並組織工人立即撤離危險崗位,及時向領導報告;因進行正常的監督活動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上級報告,要求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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