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曾被判刑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參加工作時間問題的復函

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曾被判刑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參加工作時間問題的復函,判刑後保留軍籍的,可以將服刑前後的軍齡合併計算,其參加工作時間可從第一次參加軍隊之日起計算(包括建國前參軍、建國後被判刑的復轉軍人。從刑滿釋放後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計算;

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曾被判刑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參加工作時間問題的復函
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
復函
浙江省勞動人事廳:
你廳浙勞險(86)146號來文收悉。所詢關於曾被判刑的軍隊復員、轉業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如何確定問題,經與我部老幹部服務局研究,現答覆如下:
判刑後開除軍籍的,其參加工作時間判刑後開除軍籍的,其參加工作時間從刑滿釋放後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計算;判刑後保留軍籍的,可以將服刑前後的軍齡合併計算,其參加工作時間可從第一次參加軍隊之日起計算(包括建國前參軍、建國後被判刑的復轉軍人。從刑滿釋放後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計算;判刑後保留軍籍的,可以將服刑前後的軍齡合併計算,其參加工作時間可從第一次參加軍隊之日起計算(包括建國前參軍、建國後被判刑的復轉軍人。

198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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