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貫徹實施《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

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貫徹實施《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1987年3月3日,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
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辭退規定》),是勞動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貫徹實施這一規定,對於加強企業勞動紀律,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都有著積極的意義。為了切實做好這項工作,保證勞動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國營企業都要組織全體職工認真學習《辭退規定》,領會精神,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增強勞動紀律觀念和執行規定的自覺性。企業要根據《辭退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明確規定辭退違紀職工的具體條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貫徹實施。同時,報送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當地工會組織備案。
二、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三、被辭退的違紀職工拒絕接受企業的正確處理,擾亂企業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毆打他人,損毀公私財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用寫恐嚇信等方法威脅他人安全,以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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