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川自治縣民族事務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調查研究縣內民族、宗教情況,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三)擬訂貫徹落實民族工作法律法規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參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協調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四)協調推動本縣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建立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協調民族關係;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
(五)參與擬訂本縣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等專項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擬訂少數民族事業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六)組織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國家、省、市、縣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相關事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自治縣重大慶典、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等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負責民族成份的識別、恢復和更改工作。
(七)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工作隊伍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宗教人士。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職能;負責全縣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及上報工作。
(十一)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愛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和行政許可監管工作。
(十二)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三)承擔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工作。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民族事務局(縣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人事、勞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辦機關文電、信息、檔案、保密、財務、信訪、外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口與計畫生育等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目標管理考核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學習、參觀、考察事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二)民族事務股。
擬訂貫徹民族事務工作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並督促檢查落實;承擔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參與全市性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參與擬訂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有關工作;承擔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統計分析的有關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和社會事務綜合評價體系;做好項目的論證、申報工作,對民族經費投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跟蹤調查和綜合評估;指導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智力支邊和扶貧工作;參與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工作;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並參與有關專項經費管理工作;開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組織全縣的民族文化、藝術、體育活動;做好維護少數民族權益、處理民族關係、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方面的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的有關工作;參與組織自治縣的重大慶典活動;負責民族成份的識別、恢復、更改工作;負責民族事務行政應訴和複議工作。
(三)宗教事務股。
擬訂貫徹宗教工作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承擔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全縣佛教、道教事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管理工作,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團體、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監督佛教、道教團體、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及活動場所的財務工作;聯繫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界人士;承擔受理、審核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行政許可事項的初審工作;承擔全縣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外事管理工作,指導處理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涉外宗教事務;防止和抵禦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協助、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社會穩定方面的問題;承辦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間信仰方面的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宗教事務方面的行政應訴和複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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