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勘驗筆錄可以用文字記載,也可以拍照、錄像、繪圖或製作模型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開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宣讀勘驗筆錄。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勘驗人發問。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可以要求重新進行勘驗。勘驗筆錄是證據的一種,必須準確無誤,如實反映勘驗的情況和結果。
通過對現場和物證進行勘驗後製作勘驗筆錄,作為獲取證據的方法不但歷史悠久,而且各國法律均有所規定,並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廣泛採用。
應當注意:第一,筆錄內容必須保持客觀真實,對勘驗當時的情況如實記載。不擴大、不縮小、不走樣,不能摻雜勘驗人員的任何主觀推測和分析判斷的內容。第二,筆錄文字用語必須確切肯定,不能模稜兩可,切忌用"大概"、"可能"、較高"、"較遠"、等不確定的詞句。第三、筆錄必須是在勘驗過程中當場製作,完整反映勘驗的經過和結果,不能事後追憶。第四、為了體現勘驗筆錄的公正性,勘驗應當依法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和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案外人參加並在筆錄上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