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之規定,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種類
通常包括五類:(1)家畜、家禽產品:包括羊毛、駝毛、氂牛毛、兔毛、皮張、腸衣、豬鬃、馬尾、羽毛等。(2)畜禽類:包括豬、牛、羊、雞、鴨、鵝肉及其副產品和野生動物肉,野禽肉等。(3)各種罐頭。(4)蛋及蛋製品。(5)水產品:包括海水和淡水產品。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動物產品要經特別的衛生檢驗或檢疫。
檢疫程式
1.貨主或代理人在動物產品入境前或入境時持報檢單、檢疫審批單、契約、發票及輸出國(地區)檢疫證書和產地證書等單證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2.現場檢疫。動物產品到達口岸時,檢疫人員到運輸工具上和貨物堆場實施檢疫。了解動物產品裝運和運輸過程中的有關情況,核對貨、證是否相符,檢查有無腐敗變質現象,容器、包裝是否完好。根據情況,對運輸工具的有關部位及裝載動物產品的容器、包裝外表、鋪墊材料、被污染場地等進行消毒處理。需要實施實驗室檢疫的,按照規定採取樣品,出具《採樣憑證》。經現場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簽發《檢疫放行通知單》;不合格的,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對需要調離入境口岸海關監管區檢疫的,簽發《檢疫調離通知單》,要求貨主向到達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動物檢疫3.室內檢驗或消毒處理:根據貿易契約、檢疫條款、國家公布的《入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的要求安排相應的室內檢驗項目。原羊毛、乾皮、腸衣、火雞毛、動物性藥材等在使用前可作相應的消毒處理。
4.出證和處理。經檢疫消毒合格的動物產品,簽發《檢疫放行通知單》,同意加工使用。經檢疫發現疫病的,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或《獸醫衛生證書》等,並通知、監督貨主作無害化處理。
5.檢疫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入境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監督制度。入境動物產品如原羊毛、生皮、腸衣等的中轉倉儲、加工使用須符合獸醫衛生要求,施行許可證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