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出具的,標示某一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合格的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的一種,共有兩類四種,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即A類和B類,動物和動物產品。具體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適用於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及其動物產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適用省內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及其動物產品。
農業部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樣式及填寫套用規範的通知
農醫發【2010】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委、辦):
為進一步規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處理通知單、動物檢疫申報書、動物檢疫標誌等樣式以及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填寫套用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目前使用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可並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上述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的生產訂購原則上按照《關於加強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通知》(農牧發[1998]6號)執行。各省也可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要求選擇一家其他企業訂購。所選的企業由各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我部備案,納入統一監管範圍後,方可生產相關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的具體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關生產企業,各生產企業需定期向我部報送有關證明生產及發放情況等。
附屬檔案:1.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樣式
2.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填寫及套用規範
3.動物檢疫標誌樣式及說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屬檔案1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樣式
檢疫處理通知單
編號: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你(單位)的
經檢疫不合格,根據
之規定,決定進行如下處理:
一、
二、
三、
四、
動物衛生監督所(公章)
年 月 日
官方獸醫(簽名):
當事人簽收:
備註:1.本通知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動物衛生監督所留存。
2.動物衛生監督所聯繫電話:
3.當事人聯繫電話:
檢 疫 申 報 單
(貨主填寫)
編號:
貨主: 聯繫電話:
動物/動物產品種類: 數量及單位:
來源: 用途:
啟運地點:
啟運時間:
到達地點:
依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現申報檢疫。
貨主簽字(蓋章):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註:本申報單規格為210mm×70mm,其中左聯長110mm,右聯長100mm。
申報處理結果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填寫)
□ 受理。擬派員於
年 月 日到
實施檢疫。
□ 不受理。
理由:
經辦人: 年 月 日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留存)
檢 疫 申 報 受 理 單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填寫)
No.
處理意見:
□ 受理:本所擬於 年 月 日
派員到 實施檢疫。
□ 不受理。理由:
經辦人: 聯繫電話:
動物檢疫專用章 年 月 日
(交貨主)
附屬檔案2
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填寫及套用規範
根據《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的規定,我部統一設計了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樣式。為規範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的填寫和使用,特制定本規範。
一、填寫和使用基本要求
1.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的出具機構及人員必須是依法享有出證職權者,並經簽字蓋章方為有效。
2.嚴格按適用範圍出具動物衛生證章標誌,混用無效。
3. 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塗改無效。
4. 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所列項目要逐一填寫,內容簡明準確,字跡清晰。
5.不得將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填寫不規範的責任轉嫁給合法持證人。
6. 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用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或列印填寫。
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
1.適用範圍
用於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
2.項目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聯繫電話:填寫行動電話,無行動電話的,填寫固定電話。
動物種類:填寫動物的名稱,如豬、牛、羊、馬、騾、驢、鴨、雞、鵝、兔等。
數量及單位:數量和單位連寫,不留空格。數量及單位以漢字填寫,如叄頭、肆只、陸匹、壹佰羽。
啟運地點: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市場的動物填寫生產地的省、市、縣名和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市場名稱;散養動物填寫生產地的省、市、縣、鄉、村名。
到達地點:填寫到達地的省、市、縣名,以及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場、交易市場或鄉鎮、村名。
用途:視情況填寫,如飼養、屠宰、種用、乳用、役用、寵用、試驗、參展、演出、比賽等。
承運人:填寫動物承運者的名稱或姓名;公路運輸的,填寫車輛行駛證上法定車主名稱或名字。
聯繫電話:填寫承運人的行動電話或固定電話。
運載方式:根據不同的運載方式,在相應的“□”內劃“√”。
運載工具牌號:填寫車輛牌照號及船舶、飛機的編號。
運載工具消毒情況:寫明消毒藥名稱。
到達時效:視運抵到達地點所需時間填寫,最長不得超過5天,用漢字填寫。
牲畜耳標號:由貨主在申報檢疫時提供,官方獸醫實施現場檢疫時進行核查。牲畜耳標號只需填寫順序號的後3位,可另附紙填寫,並註明本檢疫證明編號,同時加蓋動物衛生監督所檢疫專用章。
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簽章:由途經的每個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簽章,並簽署日期。
簽發日期:用簡寫漢字填寫。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備註:有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可在此欄填寫。
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
1.適用範圍
用於省內出售或者運輸動物。
2.項目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聯繫電話:填寫行動電話,無行動電話的,填寫固定電話。
動物種類:填寫動物的名稱,如豬、牛、羊、馬、騾、驢、鴨、雞、鵝、兔等。
數量及單位:數量和單位連寫,不留空格。數量及單位以漢字填寫,如叄頭、肆只、陸匹、壹佰羽。
用途:視情況填寫,如飼養、屠宰、種用、乳用、役用、寵用、試驗、參展、演出、比賽等。
啟運地點: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市場的動物填寫生產地的市、縣名和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市場名稱;散養動物填寫生產地的市、縣、鄉、村名。
到達地點:填寫到達地的市、縣名,以及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場、交易市場或鄉鎮、村名。
牲畜耳標號:由貨主在申報檢疫時提供,官方獸醫實施現場檢疫時進行核查。牲畜耳標號只需填寫順序號的後3位,可另附紙填寫,並註明本檢疫證明編號,同時加蓋動物衛生監督所檢疫專用章。
簽發日期:用簡寫漢字填寫。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
1.適用範圍
用於跨省境出售或運輸動物產品。
2.項目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聯繫電話:填寫行動電話,無行動電話的,填寫固定電話。
產品名稱:填寫動物產品的名稱,如“豬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寫為“肉”、“皮”、“毛”。
數量及單位:數量和單位連寫,不留空格。數量及單位以漢字填寫,如叄拾公斤、伍拾張、陸佰枚。
生產單位名稱地址:填寫生產單位全稱及生產場所詳細地址。
目的地:填寫到達地的省、市、縣名。
承運人:填寫動物承運者的名稱或姓名;公路運輸的,填寫車輛行駛證上法定車主名稱或名字。聯繫電話:填寫承運人的行動電話或固定電話。
運載方式:根據不同的運載方式,在相應的“□”內劃“√”。
運載工具牌號:填寫車輛牌照號及船舶、飛機的編號。
運載工具消毒情況:寫明消毒藥名稱。
到達時效:視運抵到達地點所需時間填寫,最長不得超過7天,用漢字填寫。
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簽章:由途經的每個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簽章,並簽署日期。
簽發日期:用簡寫漢字填寫。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備註:有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可在此欄填寫,如作為分銷換證用,應在此註明原檢疫證明號碼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五、《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
1.適用範圍
用於省內出售或運輸動物產品。
2.項目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
產品名稱:填寫動物產品的名稱,如“豬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寫為“肉”、“皮”、“毛”。
數量及單位:數量和單位連寫,不留空格。數量及單位以漢字填寫,如叄拾公斤、伍拾張、陸佰枚。
生產單位名稱地址:填寫生產單位全稱及生產場所詳細地址。
目的地:填寫到達地的市、縣名。
檢疫標誌號:對於“帶皮豬肉產品”,填寫檢疫滾筒印章號碼;其他動物產品按我部有關後續規定執行。
備註:有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可在此欄填寫,如作為分銷換證用,應在此註明原檢疫證明號碼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六、檢疫處理通知單
1.適用範圍
用於產地檢疫、屠宰檢疫發現不合格動物和動物產品的處理。
2.項目的填寫
編號:年號+6位數字順序號,以縣為單位自行編制。
檢疫處理通知單應載明貨主的姓名或單位。
檢疫處理通知單應載明動物和動物產品種類、名稱、數量,數量應大寫。
引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具體到條、款、項。
寫明無害化處理方法。
七、檢疫申報單
1.適用範圍
用於動物、動物產品的產地檢疫、屠宰檢疫申報。
2.項目的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
聯繫電話:填寫行動電話,無行動電話的,填寫固定電話。
動物和動物產品種類:寫明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名稱,如“豬”、“牛”、“羊”等,“豬皮”、“羊毛”等。
數量及單位:數量及單位應以漢字填寫,如叄頭、肆只、陸匹、壹佰羽、貳佰張、伍仟公斤。
來源:填寫生產經營單位或生產地鄉鎮名稱。
啟運地點 :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市場的動物填寫生產地的省、市、縣名和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市場名稱;散養動物填寫生產地的省、市、縣、鄉、村名。
啟運時間:動物和動物產品離開經營單位或生產地的時間。
到達地點: 填寫到達地的省、市、縣名,以及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場、交易市場或鄉鎮名。
附屬檔案3
動物檢疫標誌樣式及說明
動物檢疫標誌分為檢疫滾筒印章和檢疫貼上標誌類兩種種。
一、檢疫滾筒印章
用在帶皮肉上的標誌。沿用農業部1997年規定的原有的滾筒驗訖章規格樣式。
二、檢疫貼上標誌
(一)用在動物產品包裝箱上的大標籤:外圓規格為長64mm,高44mm漏白邊的橢圓形,內圓規格為長60mm,高40mm的橢圓形,外周邊緣藍色線寬2mm,白邊2mm,標籤字型黑色,邊緣靛藍色。上沿文字為“動物產品檢疫合格”,字型為黑體,字號為19號,“檢疫合格”字中有微縮的“J Y H G” 大寫字母,中間插入動物衛生監督標誌圖案;下沿為噴碼各省簡寫字開頭後加6位行政區域代碼,字型為黑體四號;噴碼下沿印製各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監製,字型為黑體,字號為9號,背景把“××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放入多層團花中製作的防偽版紋。
(二)用在動物產品包裝袋上的小標籤:外圓規格為長43mm,高27mm漏白邊的橢圓形,內圓規格為長41mm,高25mm的橢圓形,外周邊緣藍色線寬1mm,白邊1mm,標籤字型黑色,邊緣靛藍色。上沿文字為“動物產品檢疫合格”,字型為黑體,字號為12號,“檢疫合格”字中有微縮的“J Y H G” 大寫字母,中間插入動物衛生監督標誌圖案;下沿為噴碼各省簡寫字開頭後加6位行政區域代碼,字型為黑體小五號;噴碼下沿印製各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監製,字型為黑體,字號為8號,背景把“××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放入多層團花中製作的防偽版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