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

“動員戡亂時期”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40多年前國民黨統治集團為挽救它在內戰中的敗局和加緊對人民的鎮壓而實施的,中國共產黨被列為“叛亂團體”和“戡亂”的對象。國民黨統治集團逃到台灣後,繼續實行“動員戡亂”體制,在反共的名義下對台灣實施軍事獨裁統治。台灣人民為反對國民黨的這一倒行逆施進行了長期鬥爭。近些年,隨著島內政治形勢的變化以及海峽兩岸交流的發展,要求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和取消“臨時條款”的呼聲更加高漲。繼續存在“動員戡亂”體制的所謂“憲政危機”,已經成為造成島內種種不安定局面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樣的形勢下,台灣當局於1990年5月宣稱要在“一年內終止動員戡亂時期”。1991年4月8日,台灣當局召開了“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這個會議於4月23日通過決議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除“臨時條款”,同時通過了十條所謂“憲法增修條文”。按照這些條文,與“動員戡亂時期”有關的法律得適用到1992年1月31日止,根據“臨時條款”設定的一些特務機構的“組織法”得適用到1993年底。1991年5月1日,台灣當局終止所謂“動員戡亂時期”,同時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條款內容

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39條 或第43條 所規定程式之限制。

廢止

1989年7月,國民大會決定第5次修訂臨時條款。由於第一屆國代抗退者眾,並且又提案擴大國民大會職權,1990年3月,台北爆發三月學運,提出廢除《臨時條款》和召開國是會議等訴求。1990年5月22日,李登輝在第七任總統就職記者會上表示,計畫在一年內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回歸正常憲政體制;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上,李登輝再度明確宣告將在1991年5月前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在1992年完成憲政改革。為配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時,代表李啟元、鐘鼎文、楊公邁等245人提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修憲提案,雖遭受民進黨籍增額國大代表退席抗議,但本項提案仍經主席團決定依照修憲之三讀及審查會程式處理。

1991年4月22日,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修憲提案進行三讀,在朗讀全部條文後,主席裁定以起立方式進行表決,在場人數445人,經表決結果,起立贊成者438人,超過修憲四分之三的法定人數,大會於是作成決議: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至第十條增修條文經三讀通過,咨請總統明令廢止,並附帶決議:第八次會議修訂《臨時條款》及其審查修正案,本次臨時會毋庸再議。李登輝總統乃依照國民大會之咨請,於1991年4月30日明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將於同年5月1日零時終止。同年12月,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的第一屆委員全體退職,“萬年國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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