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原文
努力把“不能為、不敢為、不想為”的工作抓實做細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
通過制約權力和懲治濫用權力行為來保證權力的正確運行,是監督和紀律的最主要功效。執紀監督的過程,就是規範行為的過程,就是糾偏補正的過程。《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側重從加強事前、事中監督的 角度,強化正面教育,預警在先,對領導幹部的從政行為加以限制和規範,通過嚴格制度規範讓其“不能為”。《黨紀處分條例》則從事後查處的角度,加強反面教育,使黨員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到違法違紀的危害,通過強化警示作用使其“不敢為' ,要深入推進這兩個《條例》的學習教育,不斷提高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境界、監督意識和紀律觀念,通過增強自身“免疫力”促其“不想為”。總之,我們要不斷強化“不能為”的制度建設、“不敢為”的懲戒警示和“不想為”的素質教育,努力把反腐倡廉的工作抓實做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