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賑

督撫於題報成災情形的同時,即開倉賑濟,對乏食貧民先散賑一個月,稱為正賑。 待查明受災分數後,區分極貧及次貧人戶,具題加賑。 稱為加賑。

荒政名。清制, 凡有災荒地區, 督撫於題報成災情形的同時,即開倉賑濟,對乏食貧民先散賑一個月,稱為正賑。待查明受災分數後,區分極貧及次貧人戶,具題加賑。然後酌量受災分數多少及極貧、次貧情形,分別賑濟米或銀四月、三月、二月、一月或借給口糧一月不等, 稱為加賑。參見“發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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