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使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出的每股收益就稱為加權平均每股收益,這樣就可以更準確、更合理地反映公司客觀的盈利能力。
概述
如果上市公司股份總額沒有發生變化,其年度每股收益就不存在加權平均的差異。這時就不必用加權平均法來計算公司的每股收益;但一些公司由於增發新股(含老股增發和新股發行)、送股、轉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股份總額發生變化,這樣就應當使用加權平均法來計算每股收益,這樣才可以更準確、更合理地反映公司客觀的盈利能力。
案例分析
以南京中商(600280)為例,該公司原有總股本8626萬股,9月6日又增發新股3500萬股,即達到現有總股本12126萬股。而南京中商去年實現淨利潤2659.7萬元,按原有總股本計算,每股收益為2659.7萬元÷8626萬股=0.31元。
而按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算,南京中商去年初總股本8626萬股,9月份發行3500萬新股,當年只有3個月(10~12月)多了3500萬股,即達到現有總股本12126萬股,按全年平均計算增加了3500萬×3/12=875萬股,期末計算每股收益時,公司總股本按8626萬加上875萬計算,每股收益為2659.7萬元÷(8626萬股+875萬股)=0.28元。即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為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