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錦波[中共浦城縣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

劉錦波[中共浦城縣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

劉錦波,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於福建省浦城縣,漢族,大學本科文化。 曾任浦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政法委書記。 2014年6月9日,違紀被查。 同年11月被開除黨籍。 2015年6月15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2017年11月20日,南平市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劉錦波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基本信息

人物簡歷

歷任浦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南平市榮華山產業組團管委會副主任、中共浦城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6月9日據福建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福建省浦城縣委常委、縣政法委書記劉錦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在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4年11月,福建省浦城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錦波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經查,劉錦波在任浦城縣副縣長、南平市榮華山產業組團管委會副主任、常委、政法委書記等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其行為涉嫌受賄犯罪;並存在收受禮金等違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錯誤。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劉錦波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劉錦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執行變更

2017年11月20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本院認為,該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幅度從嚴掌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劉錦波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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