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秀文化研究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機構名單

名譽會長: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共高邑縣委書記李錫海
會長:原高邑縣政協主席陳金鎖、
顧問:全國政協文史委副主任崔占福、中央警衛局副局長李潤田、國務院新聞辦第七局副局長黃軍銜等12人

成立時間

2013年4月3日,高邑縣縣召開劉秀文化研究會成立大會。

出席領導

縣領導李錫海楊國芳、張之光、王惠武蘇瑞、張會革、魏書江、程志剛、翟貴金出席會議。河北省老教授書畫院院長蔡子諤、市委督查室主任李雲慶、原市文化局副局長高改善、華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周等應邀出席會議。

劉秀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高邑縣劉秀文化研究會.
英文名Gao Yi Xian Liu Xiu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Gyxlxcr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高邑縣劉秀文化研究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全國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團結組織全國劉秀文化研究的團體和專家學者以及愛好者,深入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研究,宣傳劉秀文化研究成果,開發利用劉秀文化資源,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組織開展劉秀文化研究創作活動,促進文化交流,繁榮文化事業,致力於文化振興,為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提供堅強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本團體主管單位是石家莊市文廣新局,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是石家莊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高邑縣府前路151號,政府綜合辦公大樓東配樓1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積極從事劉秀文化研究,為探索開發漢文化資源提供科學的論證。
(二)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徵集有關劉秀文化的神話傳說、民間故事、文物資料和書刊音像作品,為研究工作提供積累和提供資料。
(三)舉辦和開展有關活動,加強同國內外學術團體、專家學者、文藝工作者和一切熱心人士的聯繫與合作,進行學術研究與創作交流,傳播劉秀文化研究成果。
(四)指導本會各專業委員的研究創作。
(五)舉辦“劉秀文化論壇”,吸引熱心於此的專家、學者探討爭鳴與深入研究,不斷擴大研究成果。
(六)組織編輯出版有關劉秀文化研究與創作的書刊和音像製品,推出一批有影響的精品力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是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向本團體推薦會員;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訂本年度工作計畫和經費預算;
(十一)聘請顧問、名譽主席;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或一名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會長委託的其他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4月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