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炳旺

劉炳旺

劉炳旺,男,漢族,1946年8月出生,河南洛陽人,1971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4年10月參加工作,1975年畢業於新鄉師範學院化學專業。曾任河南省漯河市委書記。 2009年12月11日,被判處判處有期徒刑17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64.10--1965.05,洛陽市郊區中溝公社會計。

1965.05--1966.08,洛陽市郊區四清工作隊員。

1966.08--1972.01,洛陽市郊區紅山公社營業所會計。

1972.01--1975.05,新鄉師範學院化學專業學生、黨支部書記。

1975.05--1977.08,洛陽市郊區化肥廠技術員。

1977.08--1983.08,洛陽市郊區組織部秘書、關林公社黨委副書記、書記。

1983.08--1985.11,洛陽市工商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1985.11--1989.03,洛陽市物價局局長、黨組書記。

1989.03--1998.02,洛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1998.02--1998.12,河南省輕工總會會長、黨委書記。

1998.12--1999.12,漯河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9.12--2001.03,漯河市委書記。

2001.03--2006.11,漯河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河南省人民政府參事。

河南省九屆人大代表、省七次黨代會代表。

1993年被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評為“全國人防先進工作者”。1996年被國務院房改委評為“優秀市長”。

人物事件

依法雙開

2008年5月,被河南省紀委和河南省國家安全廳實施雙規。

經紀律監察機關查證,漯河市原市委書記劉炳旺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在工程建設、人事安排等工作中,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總計526萬元;收受禮金折合人民幣21萬元;另有560餘萬元人民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省委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審宣判

2009年12月11日,原河南省漯河市委書記劉炳旺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

經審理查明:自2000年至2007年期間,劉炳旺利用其擔任河南省漯河市市長、中共漯河市委書記等職務的便利,在幹部提拔、調整、任用等事項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32起200餘次,總計人民幣200.7萬元,美元23.8萬元。另外在被告人劉炳旺的家庭財產中,扣除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外,尚有3378007.26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