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1
制售冰毒達兩噸
法院審理查明,在主犯劉法偉的主導下,這一團伙僅制售冰毒的數量就達到了兩噸多,其中,劉法偉和曹建華在白雲區的一個農場以及從化的一個養豬場內,就分別製造冰毒1000多公斤和600公斤。
2004年底,劉法偉經金沛松介紹認識了陳森(另案處理)合作製造冰毒。2005年2月,劉法偉接到陳森提供的2噸麻黃素及通過金沛松轉交的100萬港元後,指使曹建華、吳江及同案人“蘇蝦仔”、“阿彪”(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廣東省從化市神崗鎮一果園內設工場製造冰毒232.9千克。此後該團伙多次製造冰毒。
2006年3月22日,公安人員將該製毒工廠搗毀,現場抓獲看守工場的被告人葉偉光,查獲不同形態的冰毒一批,同時查獲製毒工具一批。
罪行2
運送海洛因624塊
2004年1月初,劉法偉以90萬元的報酬,為同案人梁友強、“細佬”、陳榮昌(均另案處理)保管走私入境的一批海洛因並送“貨”。劉法偉安排曹建華、吳江及同案人“阿彪”(另案處理)接收到同案人交來的624塊海洛因後,由曹建華將624塊海洛因存放在廣州市蘿崗區一工程舊址內,由吳江與同案人“阿彪”負責送“貨”。
在這624塊海洛因中,僅被繳獲的7塊海洛因淨重就達4896克,含量為78.9%。
罪行3
在南昌製造搖頭丸
2004年8月,劉法偉與同案人黃建華、劉本鋼及李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密謀在江西省南昌市製造搖頭丸,商定由被告人劉法偉出資,黃建華、劉本鋼負責製造事項。後黃建華、劉本鋼等糾集了朱雨生、“鬍鬚仔”、姜雄、“陳仔”、“德江”、“馬仔”等人,開始在江西省南昌市製造搖頭丸。2005年5月,黃建華在廣東省深圳市接收試製成功的製作搖頭丸的粉末時被公安人員抓獲,並在上述製毒工場查獲製毒原料、半成品及製毒工具一批。後同案人劉本鋼因無法退回被告人劉法偉投入的資金,遂將製毒原料交被告人劉法偉作抵押,由被告人曹建華存放。
罪行4
販賣氯胺酮
2005年五六月間,劉法偉以50公斤氯胺酮的分成與同案人“英文佬”(另案處理)合作販賣500公斤氯胺酮,約定由劉法偉負責在廣州市接貨、保管和出貨。曹建華按劉法偉的指示,接收到經清點實重為477公斤的氯胺酮,存放在廣州市蘿崗區一工程舊址內。後劉法偉按同案人的要求,安排曹建華和吳江分次將氯胺酮共91.5公斤送給“和順魚”(另案處理)等人,並將所屬的50公斤氯胺酮轉賣給吳江及同案人“阿明”、“阿中”、“阿敘”、“蘇蝦仔”、“阿威”(均另案處理)等人。
罪行5
非法拘禁他人
在忙於製販毒的同時,劉法偉甚至還幫助朋友對別人實施了非法拘禁。
2003年6月,同案人陳榮昌對劉法偉稱與黃某有債務糾紛,欲綁架黃某或其兒子。劉法偉後糾合吳江等人綁架了黃某的兒子黃某某。
2003年6月12日中午,黃某某才被接到報案的公安民警成功解救,並抓獲同案人陳慶堅、彭紹華。
罪行6
越獄
劉法偉團伙成員黃瑞林於1991年9月4日從新疆紅橋監獄越獄後,與李偉賢同居並生育一女。後黃瑞林於2001年11月5日因販賣毒品罪、脫逃罪被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黃瑞林在服刑期間,因病保外就醫,於2004年9月14日經雲南省監獄管理局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後回到廣州與李偉賢共同生活至案發。
罪行7
非法持有槍枝彈藥
此外,劉法偉團伙還藏有不少槍枝彈藥,犯有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
根據法庭上提供的數據,警方一共在劉法偉團伙成員黃瑞林、李偉賢、曹建華、胡建君的家中繳獲槍枝12支,子彈122發。
一審判死,主犯不服,提出抗訴
法院認為,在販賣、製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劉法偉、曹建華、黃瑞林、陳健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尤其是被告人劉法偉沒有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對其應依法嚴懲。
據此,法院判決劉法偉犯販賣、製造毒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號被告人曹建華被判決犯販賣、製造毒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其餘十二名被告依照相應罪行,被判處無期至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罰。
判後,主犯劉法偉表示量刑過重,要求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