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明[原湖南省網嶺監獄監獄長]

劉德明,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湖南省臨澧縣人,本科文化,原任湖南省監獄管理局生活衛生處調研員,曾任職湖南省網嶺監獄監獄長。2011年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2013年3月,攸縣檢察院在偵查中發現劉德明在任職期間另有涉嫌瀆職、受賄的犯罪事實,遂依法對其立案偵查。

腐敗被查

劉德明於2002年至2010年期間,利用擔任湖南省網嶺監獄監獄長的便利,為羅建軍、曾亦龍等人在辦理保外就醫、承建監獄區工程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的財物賄賂總計人民幣95.4萬元。

公訴機關共起訴劉德明受賄14筆,其中受賄最大的一筆金額為47萬元,4筆來自服刑人員家屬,另外大多數是劉德明在監獄工程建設方面收受的賄賂。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時,多次提到在網嶺監獄原副監獄長殷雄被雙規之後,劉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賄行為被查處,趕緊退了60多萬元給行賄人。

2001年至2006年,劉德明給網嶺監獄502飼料廠廠長邱某(另案處理)在承包和經營502飼料廠方面提供關照與支持,先後總計收受邱某47萬元。2008年5月份,劉德明將其中7萬元退還給邱。2010年5至7月份,即在網嶺監獄原副監獄長殷雄被雙規之後,劉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賄行為被查處,將其中的40萬元退還給邱某。

2001年至2005年,劉德明給蔡某(另案處理)在網嶺監獄從事寶石加工業務提供關照與支持,先後五次總計收受蔡某18萬元。2010年6月份,即在網嶺監獄原副監獄長殷雄被雙規之後,劉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賄行為被查處,將其中的5萬元錢退給蔡某。

2006年上半年,周某租賃到網嶺監獄銘德賓館經營權,為求得劉德明的關照與支持,周某於2006年上半年送給劉德明10萬元現金;2007年春節期間,周又以給劉德明的父母親拜節的名義送給劉德明5000元現金;2010年6月份,即在網嶺監獄原副監獄長殷雄被雙規之後,劉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賄行為被查處,將其中的10萬元錢退給周某了。

2011年6月15日,攸縣人民法院對原網嶺監獄長劉德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德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德明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5.1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德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物,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德明有自首、立功情節,可以減輕處罰。案發前,被告人劉德明主動退還收受他人的大部分財物,案發後,主動退繳了其餘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其他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再查漏罪

劉德明,服刑期間又被查出涉嫌濫用職權和受賄罪,經湖南省攸縣檢察院偵查終結並起訴,2013年11月7日下午,攸縣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被告人劉德明在任湖南省網嶺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期間,未經縣市國土部門的土地租賃審批,超越許可權,違規租賃國有劃撥土地,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餘萬元。另,2003年9月,被告人劉德明在任網嶺監獄監獄長期間,與林某簽訂了服裝加工契約,並利用其職務便利為林某謀取利益。劉德明分三次收受林某送的6萬元現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