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彬士

劉彬士,字筠圃,湖北黃陂人。嘉慶六年(公元1801年)的文榜眼,高中時距同鄉曾大觀及第僅兩年。曾任禮部侍郎、刑部左侍郎。浙江巡撫、刑部尚書等職。

明代《黃陂縣誌》稱其“自幼聰識謹厚,動止遵禮法,父老多器重之。泊居官不以結納植私黨,不以參劾沽真名,無苞直之私,無聲色之好”。 在任監察御史期間,詳察案情,一絲不苟,有錯必糾,制止草菅人命之事。當時安徽有兩犯人繆二、李松,以故意殺人罪擬處絞刑,後刑部認為判決過重,但仍擬絞監候緩決。劉彬士在審閱案卷時發現疑點,經過深入偵查,認為二犯殺人本出無心,應依過失殺人律從輕發落,刑部所擬與犯罪事實輕重懸殊,量刑不當,奏請改判。他的意見被朝廷採納,繆、李二人得免一死。
在署浙江巡撫任內,仁和縣(今杭州)發生鬧漕風潮,許多農民拒交漕糧,以示對官府的抗議。劉彬士分清首要與脅從,僅將徐鳳山等幾個為首者分別判刑,而其餘脅從同行之人一律免予查緝,既平息了風波,又避免了一場大屠殺,深得民心。
就任浙江巡撫之後,奏請添建寧海、象山等縣營房煙臺,以資防守;又借款興修杭嘉湖三府水利;幫丁應行扣繳的銀米,也請分別展限,以紓民力;杭州、湖州各縣受災後請緩徵賦稅,均得批准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