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歷任朝陽區東壩鄉生產辦公室幹部,朝陽區東壩鄉蔬菜公司經理,朝陽區東壩鄉農工商總公司副經理兼東壩鄉駒子房村黨支部書記,朝陽區東壩鄉黨委副書記、農工商總公司經理,朝陽區金盞鄉黨委書記、農工商總公司經理,朝陽區委農工委書記、農委主任,朝陽區委辦公室主任、朝陽區委常委、朝陽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近日,北京市委組織部免去其朝陽區委常委、委員、朝陽區副區長職務。
劉希泉的父親劉瑤原是東壩鄉人民公社的一名幹部。劉希泉18歲時成為農業技術員,19歲當上大隊生產辦公室副主任,22歲被派到北京市委黨校黨政班學習三年。畢業回來後,劉希泉擔任了駒子房村的村黨支部書記兼農工商總公司副總經理,任職時間為6年。1994年,劉希泉調任東壩鄉黨委副書記兼農工商總公司總經理,一年後,調到金盞鄉擔任黨委書記。
1999年,劉希泉被調到朝陽區農委,歷任農委主任、農工委書記,仕途從鄉躍升到區。此後又調任朝陽區委辦公室主任、朝陽區委常委,在2004年成為朝陽區副區長,負責推進農村城市化、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溫榆河綠色生態走廊規劃建設以及垡頭文化休閒產業區規劃建設等朝陽的重頭工作,著名的大望京村試點拆遷工作,也是劉希泉主抓的。
從19歲當上村大隊的生產辦公室副主任開始,55歲的劉希泉的從政經歷,一直未脫離農業,也未離開朝陽。36年間,亦城亦郊的朝陽區,經歷了城鎮化的複雜變遷,眾多農民離土轉居,大片農田轉耕為工。在巨大的時代變局中,主管拆遷工作的劉希泉,在握有重權、掌管重金的同時,也在經受巨大的考驗。
工作分工
分管農村工作,負責區政府相關工作。
涉嫌犯罪
事件經過
2011年6月20日,朝陽區副區長劉希泉涉賄被查一事又有新進展,自5月16日被相關部門帶走調查後,這位主管農業的副區長“先後被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
據接近案情的人士透露,劉希泉的主要問題之一,是涉嫌將2億元的資金挪用至設於農委的賬外小金庫,這筆錢其中一部分本應為金盞鄉收儲的拆遷補償款。
據了解,此案導火索之一是,在金盞鄉的一個工程奠基儀式上,一位教師在現場“鬧事”——其所居集體宿舍被拆後,既未獲得貨幣補償,也未獲得房屋安置。此舉驚動了出席儀式的市領導。不久即展開針對金盞鄉拆遷情況的調查。隨後,區農委財務科一名出納和區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一名出納相繼案發,成為此案的重要突破口,相關農委官員被牽出。另據了解,朝陽區綠指辦有關負責人亦被請協助調查。
2012年5月中旬,朝陽區農委的財務被帶走調查,隨後第二天,農委副主任董金亭被帶走,第三天,朝陽區副區長劉希泉、農工委書記王寶軍和農委主任陳曉東被帶走。當時,劉剛剛參加完奧運村街道辦事處的掛牌成立儀式。
除涉嫌挪用用於收儲的拆遷資金外,劉希泉的弟弟劉希武亦涉嫌通過對拆遷規劃的“先知先覺”,搶在拆遷之前在相關農村低價租地建房,套取補償款。
劉希泉一案,正在市一分檢反貪局立案偵查,且涉案的領導不止劉希泉一人,目前案件仍在偵查中。此案已引起最高檢的重視,指定由市一分檢辦理。而按常規,朝陽的案件一般由市二分檢辦理。
北京市委組織部昨天集中發布近期人事任免事項,共涉及75人,其中此前網上傳言被“雙規”的劉希泉,此次被免去朝陽區委常委、委員、朝陽區副區長職務,但官方沒有詳解具體原因。
2012年五月起,網上傳言朝陽區副區長劉希泉被“雙規”,引發各種猜測。劉希泉被指挪用資金至農委賬外小金庫,其弟亦因涉嫌“套取補償款”被查。
已被公訴
劉希泉於2008年4月間,利用擔任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常委、副區長並分管朝陽區農業委員會的職務便利,收受朝陽區農委用賬外資金為其報銷的個人購買照相器材款人民幣5.29萬元 。
劉希泉於2009年7月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北京冠龍水產技術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玉寶請託,承諾為該公司順利經營提供幫助,並收受趙玉寶給予的中國農業銀行卡1張(記憶體人民幣10萬元)。
劉希泉於2009年10月、11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因負責協調“北京-慕尼黑國際啤酒節”項目,為北京蟹島種植養殖集團有限公司順利承辦該項目提供幫助,並收受北京蟹島種植養殖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給予的北京銀行國際雙幣卡1張(記憶體人民幣501033.84元)。
劉希泉於2009年底,利用職務便利,夥同其子劉偉(另案處理),以支付劉偉購車尾款為名,向金港汽車公園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明欽索要人民幣41.11萬元。
劉希泉於2010年8月出國考察前,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個人控制的付秀平名下的北京銀行國際雙幣卡,收受朝陽區農委從賬外提取的人民幣30萬元。
劉希泉於2010年國慶節前,利用職務便利,以打點關係為名,收受朝陽區農委從賬外提取的現金人民幣50萬元。
一審判刑
2012年9月10日,劉希泉因受賄近190萬元,被市一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法院指出,劉希泉因涉嫌違紀被調查時,並沒有主動交代違紀違法問題,因此劉希泉沒有主動投案的情節。劉希泉是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期間,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同種罪行,因此不符合刑法關於自首的規定,不構成自首。
法院認為,劉希泉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而且受賄數額巨大。由於劉希泉在部分受賄事實中存在索賄情節,因此法院應依法對其從重處罰,但同時鑒於劉希泉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其親屬代其退還全部贓款,故可對劉希泉酌予從輕處罰,並以受賄罪判處劉希泉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