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自貢市自流井區公安局任戶籍民警5年,1965年援藏,任西藏波密縣法院文書5年。1970年調波密縣從事稅收工作,1984年任波密縣稅務局局長。1970年稅收總收入近15萬元,被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稅務局評為"開闢稅源、促進生產"先進集體,1976年被昌都地區行署評為先進個人,1978年被評為自治區財貿系統先進個人。1990-1991年被地區財政局黨組評為先進集體,1995年被地區國家稅務局評為先進集體。1996年被林芝地區國家稅務局評為"成績顯著'先進個人,其事跡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
1997年被自治區人事廳和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評為先進個人,2000年被西藏自治區稅務系統評為自治區級先進個人,並被評為全國先進工作者,獲國務院頒發的獎章、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