剌配

剌配:宋代的一種刑罰,是用杖責打犯人背部,並在其面部加剌標記後送往較遠的一定地區令充軍役或服其他勞役的制度。

(1)剌配:宋代的一種刑罰,是用杖責打犯人背部,並在其面部加剌標記後送往較遠的一定地區令充軍役或服其他勞役的制度。宋人馬端臨在《宋會要輯稿》中評述這種刑罰是“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剌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宋律承唐律,剌配的法定刑為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見竇儀《宋刑統》),但在實際執行中,不斷增加流刑的種類,發展到十四個等級:一,永不放還;二、海島(沙門島)等;三遠惡州軍(瓊州、萬安、昌化、朱崖);四、廣南;五、三千里外;六、二千五百里外;七、二千里外;八、一千五百里外;九、一千里外;十、五百里外;十一、鄰州;十二、本州牢城;十三、本州州城;十四、不剌面。(上海社會科學院政治法律研究所編《宋史刑法志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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