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漢武帝時設立的刺史為中央派到地方的監察官。刺史所在的監察區域稱為州(部)。秦代曾設監郡御史,或稱郡監。漢高祖時不再設定。惠帝時派御史監三輔郡。武帝初年,也曾派遣監御史監郡,但沒有成為一種固定和完善的制度。為了適應加強專制皇權的需要,武帝於元封元年(前 110)正式廢止派監御史監郡,又於元封五年創立了刺史制度。武帝對刺史的監察區域和督察範圍作了嚴格規定。他把全國劃分為 13 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設一刺史負責監察所在州(部)郡國。刺史的督察範圍是“以六條問事”(《漢書·百官公卿表》注引《漢官典職儀》),第一條是禁止豪強田宅逾制和以強凌弱,其他各條是禁郡國守相橫徵暴斂、濫用刑罰、選舉舞弊、勾結豪強。刺史俸秩僅六百石,權力卻很大,每年八月到所部郡國巡察,年終回京師匯報。刺史內隸於御史中丞,還受丞相司直的監督。
其出巡期間,若不忠於職守,所察過詔條,便會受到舉奏和處分。可見武帝創立的刺史制度是一種比較嚴密和固定的地方監察制度,對於加強中央集權、穩定社會秩序曾發揮重要的作用。西漢後期,刺史權力逐漸擴大,有了固定的掾屬和幕僚機構,有了選官用人之責,督察範圍也由當初規定的二千石守相擴大到了六百石以上長吏。刺史有時改稱“州牧”,秩二千石,地位大為提高。東漢靈帝中平五年(188)採納太常劉焉建議,改置州牧,以重臣出任。他們內親民政,外領兵馬,勢大權重,獨霸一方。東漢政權已失去對州牧、刺史的控制,而州牧、刺史也完全失去了監察地方的職能,演變成為擁兵自重的地方割據勢力。東漢以後,州也逐漸成為居於郡縣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機構,刺史亦由監察官轉變為地方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