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達船舶

到達船舶,是指到達航次租船契約約定的港口或泊位的船舶。起算裝卸時間的條件之一。如果契約是一個“港口契約”,船舶到達契約指定的港口視作到達船舶,港口範圍一般指港口的商業區域,包括港口作業區和等泊錨地。如果契約是一個“泊位契約”,則船舶必須抵達契約指定的泊位才算作一艘到達船舶。

在《全民所有制交通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中也明確指出:“船公司是客貨運輸的承運人,擁有客票銷售和貨運的攬貨、配載、結算等自主權,可以自主選擇客票發售和船舶、貨運代理人。港埠企業是港口業務的經營人,擁有裝卸、倉儲及為客貨運集散服務等自主權。”可見,港口作業契約正是體現了這一精神而制定的又一個重要的與水路貨物運輸有關的經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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