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馬斯·佩蒂格魯(1979,1980)的研究表明錯誤是如何使得人們在解釋群體成員的行為時出現偏差的。我們總是對我們自己的群體成員給予善意的理解:“她之所以捐贈是因為她心腸好;他不捐助是迫於目前的處境”。在解釋其他群體的成員行為時,我們更容易從壞的角度去構想: “他之所以捐贈是為了博得好感;她不捐贈是因為她很自私。”因此,同樣的推搡動作,如果是其他白人所為,那么白人會認為只是“胡鬧”;一旦是黑人所為,該行為就會變成“暴力行為”。
外群體成員的積極行為相對而言經常被人忽略。它可以被視為只是一個“特例” (“他的確聰明並且努力——完全不像其他人……”),由於運氣或者某種特殊優勢(“她之所以被錄取,可能僅僅是因為她報考的那所醫學院必須完成女生招生名額”),由於情境的要求(“在那種情形下,那個吝嗇的蘇格蘭人除了掏錢照單結賬還能幹什麼?”),或者歸因於額外的努力(“亞洲學生成績之所以比較好,是因為他們太用功了”)處於不利位置的群體、強調謙虛的群體(諸如中國人),較少表現出這種利群偏差(group-serving bias) (Fletcher&Ward,1989;Heine &Lehman,1997;Jackson & others, 1993).
利群偏差能非常微妙的影響我們的言語風格。帕多瓦大學由安妮·馬斯(Anne Maass)領導的實驗發現,內群體其他成員的積極行為往往被描述成一種普遍品(例如,”露西樂於助人“)。當同樣的行為是由外群體的成員所為時,人們常常將其描述為一個特定、孤立的行動(“瑪麗皿為那個柱拐杖的男人打開了門”)。當我們描述消極行為時,特點正好相反:“喬推桑了她一下”,對應於“胡安好鬥”。馬斯把這種利群偏差稱為“語言性群體間偏差” (linguistic intergroup bia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