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縣海洋與漁業局

(四)承擔保護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責任。 (六)承擔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 組織開展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監督管理漁業安全生產。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縣海洋事業與漁業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和信息發布的責任。綜合協調海洋事務,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統計、核算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三)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主體功能縣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監督管理全縣海域、海岸帶和無居民海島的使用;負責海域使用論證、評估和海域界線的勘定與管理工作,實施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草擬無居民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
(四)承擔保護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貫徹執行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組織、管理全縣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生物多樣性、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保護區。
(五)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漁業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負責漁業養殖、增殖、捕撈和苗種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市場體系和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六)承擔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組織開展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監督管理漁業安全生產。
(七)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發布有關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指導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負責無公害水產品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指導海洋與漁業系統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漁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工作。
(九)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監督執行有關國際海洋與漁業公約、條約、協定,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協調處理海洋與漁業涉外事件;負責海外(遠洋)漁業開發與管理工作。
(十)負責海洋監察、漁船檢驗和漁港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休漁禁漁、漁船檢驗等制度;管理漁業無線電通信;負責全縣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統計、信息、宣傳、檔案、機要、保密、信訪、督查、接待、會務、後勤和安全、政務公開、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及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具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具體負責海洋與漁業應急管理工作;承擔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編制預決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漁港漁船監督管理股(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利津漁港監督、山東省漁業船舶檢驗局利津檢驗站牌子)
負責漁港監督,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核;負責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和漁業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漁業船舶登記,船舶監督檢驗和發證,漁業船舶進出漁港簽證;負責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漁船乙類五等職務船員證書審核;負責做好漁船互保工作。
(三)海域管理股
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規劃、海岸帶和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組織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負責養殖用海使用許可及其他用海項目的初審上報工作;組織實施海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綜合協調海洋事務和各涉海部門、行業海洋開發利用活動;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與評價;組織並初審海洋工程、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初審海岸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排污費收繳、海洋傾廢等污染防治工作;具體負責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生態損害賠(補)償工作;監督管理海洋特別保護區;組織開展海洋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漁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四)利津海監大隊
實施縣海洋監測計畫,對全縣管轄海域使用及縣批涉海工程實施巡航監察,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事件;負責全縣管轄海域的海洋特別保護區及海洋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調查取證,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海洋環境進行經常性監察、監視,及時掌握海洋環境動態和趨勢;對國家授權的海域內海洋石油勘探和海洋傾廢及陸源排污、港區水域和船舶排污進行監控和調查取證。
(五)漁業股
草擬全縣漁業養殖、增殖、苗種生產、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捕撈生產,草擬漁業產業化和漁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具體負責水產種質資源管理,指導水產原良種場建設,組織實施水域、灘涂養殖證和漁業苗種生產許可證制度;組織開展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草擬促進水產品加工業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水產品加工、流通和進出口貿易;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漁用藥物和飼料的審批,指導全縣水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草擬並組織實施水產品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無公害水產品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水產品品牌培育和質檢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漁業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實施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指導海洋與漁業技術標準和規範工作;具體負責海洋與漁業外事工作,監督執行海洋與漁業有關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負責海外(遠洋)漁業開發與管理工作。
(六)漁業技術推廣站
負責全縣海洋與水產領域重大課題研究和組織技術攻關;負責全縣水產病害的研究;負責水產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示範、試驗和推廣套用;負責全縣海洋與水產資源的調查、開發和利用研究;承擔全縣海洋與水產科技人員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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