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擬定全縣審計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制定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利津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財政財務收支、政府性融資平台資金的收支情況。
4、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7、縣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綜合性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組織實施審計宣傳、信息和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信訪及安全等項事務,管理審計事業經費、人事、工資和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受理有關舉報事項。協助局領導搞好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協助抓好紀檢、監察工作。(二)法制股。主要職責是組織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審核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負責審計統計、檔案的管理工作,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教育。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主要職責是擬定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國庫辦理縣預算資金的收繳撥付情況、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縣財政局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根據授權對縣級地稅系統進行審計監督。根據授權對中央國有金融和保險機構進行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主要職責是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款關係的縣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承擔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境保護資金和扶貧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主要職責是負責審計監督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對國家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縣屬國有施工企業和設計、監理單位的審計監督。承擔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增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正報告,負責對縣屬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境外企業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