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境犯界

鹽政用語。清制, 凡引商行鹽,皆有專賣地域,謂之引地。鹽商的引地,最初是出資或出錢穀而獲得承認,故鹽商在自己的引地內具有食鹽的銷售權,並成為世業,可以繼承。引商不得行鹽於界外,外商亦不得私入他人引地售賣,如果犯界售賣,謂之別境犯界,照例懲治。再,凡綱引運銷,亦有規定之售賣地區。凡商人憑引起運官鹽,如果不按照指定的銷售地區發賣,或轉移別境售賣,均屬違法, 按律應杖一百, 其鹽沒收入官。若越境興販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按律治以發遣附近衛所充軍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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