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境心所

二者「勝解」心所:於所緣之決定境界,能令心決定印持為之體性,引申出於彼境界決定不可轉變為業。 四者「定」心所:於所觀之境界,令心專注不散亂為體性,能於專注一心中,引申抉擇之智慧為業。 五、慧:謂於所觀境,簡擇為體,斷疑為業;又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別境心所:

五十一心所法所攝,合計有欲、勝解、念、定、慧五法。為意識心相應之法,此五種別境心所法,為協助意識心了別四種不同之境界相,分別如下:
一者「欲」心所:於所緣之樂愛境界,能令心生起希望為之體性,引申出勤於不斷追求、依止,彼所愛樂境界為業。若於非所愛樂之境界時,欲心所則不現行現起。 二者「勝解」心所:於所緣之決定境界,能令心決定印持為之體性,引申出於彼境界決定不可轉變為業。若於不能決定之猶豫境界,則無勝解心所現行運作。 三者「念」心所:於過去曾經薰習之境界,令心憶持不忘失為體性,能引申於所憶持之境界,繼續安住,為定力所持為業。若於未曾薰習過之境界,或雖曾薰習而忘失不能記憶者,則念心所不能現行運作。 四者「定」心所:於所觀之境界,令心專注不散亂為體性,能於專注一心中,引申抉擇之智慧為業。若心不能專注繫於一境、攀緣掉舉者,則定心所不能現行現起。 五者「慧」心所:於所觀境,以簡擇分別為體性,進而能斷除疑惑為業。

《宗鏡錄》卷57:「別境有五:欲等不遍心故,以四境別,名為別境也。 一、欲:謂於所樂境,希望為體,勤依為業;又於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二、勝解:謂於決定境,如其所應,印解為體,不可引轉為業;又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預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非遍行攝。 三、念:謂於慣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體,等持所依為業;又於曾未受體類境中,令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念與定為所依,為業用,能生正定,故言定依為業。 四、定:亦云等持,謂於所觀境,專注一緣為體,令心不散,智依為業;又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遍行。 五、慧:謂於所觀境,簡擇為體,斷疑為業;又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此別境五隨位有無所緣能緣,非定俱故。」[T48, no. 2016, p. 746, c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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