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分配總收入

初次分配總收入(The total initial distribution income)初次分配指以勞動者報酬、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及財產收入等形式對增加值進行的分配。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餘額為初次分配總收入

基本內容

初次分配是指企業單位內部的分配,其依據主要是效率原則,即根據各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發揮的效率帶來的總收益多少進行分配,高效率獲得高回報。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政府通過稅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調節各收入主體之間現金或實物的分配過程,也是對要素收入再次調節的過程。

初次分配是更為基礎性的分配關係,它要解決的,主要是貨幣資本的所有者與人力資本的所有者的利益分配問題,不僅數額大,而且涉及面廣,如果在初次分配中出現重大的社會不公正,在政府再分配中就很難加以扭轉。初次分配市場中調節機制的缺失,會導致分配秩序混亂,從而造成收入差距擴大,現實情況也正是如此

國民收入初次分配過程

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所有制結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因此,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及非公有制經濟的各企業中分別進行的。

國有經濟初次分配

國有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三部分:

(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成為國家集中的純收入,由國家統籌安排,在全社會範圍 內使用;

(2)以企業基金形式留歸企業支配,用於企業發展生產、集體福利、職工獎勵等方面;

(3)以工資形式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分配給企業職工,由職工個人 支配和使用。

集體經濟初次分配

城鎮集體經濟初次分配:城鎮集體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四部分:(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財政,形成國家集中的純收入;(2)以 合作基金形式上繳集資單位,形成統一支配的集體收入;(3)以企業基金形式留給企業;(4)以工資形式分配給職工,形成職工個人收入。

農村集體經濟的初次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由於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以,要以承包農戶為單位進行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承包農戶創造的國民收 入在初次分配中發解為四部分:(1)以農業稅形式上繳國家,形成國家集中的純收入;(2)以公積金、公益金形式留給集體,用於擴大再生產和集體福利; (3)以管理費形式提留給鄉村政權組織;(4)以個人收入形式留歸農戶。

個體經濟的初次分配:個體經濟單位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兩部分:(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2)稅後利潤全部形成個體勞動者的個人收入。

私營經濟的初次分配:私營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三部分:(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2)以工資形式分配給企業職工;(3)以企業主收入形式歸企業主支配。 “三資企業”的初次分配:“三資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四部分:除按註冊投資比例分一部分給外方投資者外,其餘部分的分配與一般企業相似,分別以稅金、企業基金、工資形式,形成國家收入、企業收入和勞動者個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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